论我国《合同法》有关试用买卖规定的完善
本文选题:试用买卖 + 试用条款 ; 参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6期
【摘要】:试用买卖是一种特种买卖。我国《合同法》在170条和171条首次对其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仅涉及试用期间和试用买卖效果的规定,对于承认、标的物风险负担、试用期间的法律后果及其试用费用承担等方面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研讨并完善。
[Abstract]:Trial trading is a special trade.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provides for it for the first time in Article 170 and Article 171. These provisions are too simple and involve only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ial period and the effect of trial sale.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study and improve the provisions on the recognition of the risk burden of the subject-matter,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trial period and the cost of the trial.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同法〉分则的完善与我国典型合同立法的体系性研究》(批准号:08CFX020)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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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0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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