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录用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9-09-05 16:55
【摘要】:正评析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胡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胡先生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因为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决定了只能说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不能表明产生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作者单位】: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3.6;D922.5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李华峰;;新《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变化?[J];当代经理人;2007年12期

2 ;兼并某公司以后 没有与这些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处理[J];就业与保障;2007年11期

3 董瑞丰;;劳动合同法要除“灰幕”[J];w,

本文编号:253233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253233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e5b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