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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2-06 11:37
  以比较法视角,对于合同形式立法沿革进行梳理,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得出合适的立法模式:在坚持意思自治和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则的基础上,对于部分类型的合同形式进行一定的限制。 

【文章来源】:传播力研究. 2019,3(0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合同形式的法律沿革与走向
    (一) 早期罗马法:形式自由初露端倪
    (二) 中世纪法学:绝对形式自由主义的初步修正
    (三) 近现代民法:盖印合同与《反欺诈法》的兴衰
    (四) 合同形式效力问题的学说及评析
        1. 生效要件说。
        2. 对抗说。
        3. 证据效力说。
        4. 区分要件说。
二、合同形式立法模式分析
    (一) 合同形式自由原则
    (二) 合同形式法定原则的意义与作用
        1. 法定形式有助于警示合同双方谨慎缔约
        2. 法定形式利于当事人双方保存证据
三、对我国合同立法现状的评析
    (一) 我国立法现状
    (二) 我国合同法应适当减少法定要式合同类型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合同形式的法律演变──兼论《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J]. 郑全慈.  当代法学. 1999(05)



本文编号:302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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