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0 21:20
本文关键词: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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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期货市场现行制度规则,以及司法机关都将期货结算机构视为期货交易的一般保证人,认为其承担的是相应的保证责任。然而,作为一种国际趋势,结算机构在期货交易中应当处于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其所承担的是直接的合同责任。通过中央对手方制度,可以实现多边净额结算,提升市场流动性;管理对手方风险,确保合约履行;解决对冲平仓交易与《合同法》的矛盾问题;解决合约交割时结算机构的请求权问题;以及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延伸监管。在我国《期货法》中应当建立以合约更替为基础的中央对手方制度,除适用于场内交易以外,还应将场外部分具有期货交易特征的衍生品交易纳入中央对手方结算体制。此外,还应成立统一的期货结算所,以便其在场内和场外市场统一行使中央对手方的职能。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中央对手方 期货交易 期货结算 多边净额结算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期货期权市场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JJD820007)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2.287
【正文快照】: 期货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功能,对我国资本市场立体化发展以及争夺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的《证券法》修改和《期货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期货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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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保障市场安全高效运行[N];中国证券报;2005年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保障市场安全高效运行[N];证券时报;2005年
,本文编号:708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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