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9 01:17
本文关键词:国际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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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一个从巴黎到布鲁塞尔的定期航班开通以来,航空运输业经历了近一百年的发展,现在已逐步健全。因为航空运输的特点是便捷、快速,让公众远距离出行获得全面满足,所以其也成为时下公众出行最受欢迎的一种选择。但是,航班延误的发生使得乘客们纷纷质疑航空运输的效率,导致了大量的不满和纠纷。对普通旅客来说,航班延误不但会带来许多出行的不便,还会增加他们出行的费用;对商务乘客来说,航班延误有时会坐失商机;对承运人来说,延误航班将造成诸多烦恼,航空经济效益、商业信誉、公众形象、服务质量都会因此而打折扣。即便世界上的各大航空公司都在竭尽全力地提高航班准点率,航空延误还是航空运输中的老大难问题。航班延误,成了现在人们出行关注的焦点。第一次出现“航班延误”这一概念的国际公约是1929年《华沙公约》,自这之后,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一概念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然而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仅仅规定由本国本地法院来解决航班延误后的义务与责任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相关的立法进程,而且,这种不确定性在实践中给纠纷的妥善解决带来了困惑和耽搁。尤其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民航业的发展受到传统的立法保护思想的影响,我国目前实行的民航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赔偿限额如何确定、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权利、义务内容、航班延误涵义等问题,或相关规定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在现有法律体系内不能把航班延误现象进行有效处理。同时,航空实务方面,因为旅客、承运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会导致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着不一样的认识,恶化各方矛盾。其一,旅客相对航空承运人而言,法律地位较低,承运人对法律义务履行不充分;其二,经由法律途径展开的维权行为对于旅客而言,难度极大。矛盾产生后,旅客基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所需,通常会运用更加激烈的措施,导致各方矛盾加剧,严重干扰正常的旅客出行,对航空运输也产生一定影响,对和谐民航的发展形成一定的制约。所以,分析航班延误的基本概念、航班延误过程内的承运方所必需担负的法律责任,现实、理论意义均极为重大。对航班延误进行准确界定,了解延误责任组成等可以有效处理旅客、承运方之间矛盾。笔者以航班延误的涵义界定、原因阐述为前提,探讨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和法律适用,并对航班延误时航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国外的有关规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实践(如美国、欧洲),对比分析了国内相关规定、航空企业实践,提出了健全法制、机制以及处理纠纷的部分措施。本文架构主要包括4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结合国际法、国内法、行业标准以及法学理论探讨应如何界定“航班延误”,国际公约关于航班延误的定义在1929年《华沙公约》第19条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9条之中;国内对于“航班延误”的阐述界定在《合同法》、《民用航空法》(1995年)第126条内都可以找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美国运输部规章以及民航总局的《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法学界关于航班延误涵义的观点主要包括3种。随后对引起航班延误的多种类型、原因展开分析。引起航班延误的主因可以划分为不合理延误、合理延误,详细来说,通常表现为:旅客、空中管制、民航、天气等方面原因。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法律适用、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国际航空运输合同,从本质上来讲,即存在托运方或旅客、承运方间的某种运输协议。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具有跨国性、属于格式合同和消费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如果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那么应适用两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如没有,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遇到航班延误时,旅客享有三项权利: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而航空承运人需要履行告知、服务、补救和赔偿的义务。然后就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国际航班延误法律责任的认定分析。对于延误责任的认定,分析的切入点是承运方的免责抗辩、构成要件、延误责任归责原则等,在损害赔偿领域方面,《华沙公约》(1929年)实行限制承运人责任制,双梯度制度是《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的特点,而因航班延误导致的承运方赔偿限额在国内《民用航空法》并无规定。第三部分:对国际航空公司实践、航班延误规定等进行了简介,阐述重点是美欧关于航班延误方面的立法、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的处理原则。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经由对国外主要国家的航班延误方面有关规定、处置的探索分析,能够发现,一家航空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一如既往的贯彻以人为本这个时代发展理念。特别是欧盟第261号条例,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剧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更好保护旅客的权益。通过分析美国和欧洲航空公司的做法可以看出,软硬件服务全面、信息沟通通畅、旅客服务承诺明确等均能提升旅客满意度,对旅客权益的尊重,可以有效处理航班延误方面缺陷。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比如:航空企业与地方政府机构间协议、民航业相关政策、规章等的规定。再结合第三部分的内容给出了国内有关航班延误方面的立法措施建议:第一,有必要统一界定航班延误的概念。由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对于“航班延误”定义的缺失,导致旅客、航空承运人、机场、空管对航班延误的认识存在分歧。加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秉持着“有法可依”的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有限的。因此,“航班延误”定义的不确定性是造成如今航班延误法律责任众多争议局面的直接原因。第二,汲取《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相关内容,把承运方责任所导致的限额标准添加进来。赔偿限额应当结合我国的当前法律规定、公众人均收入水准、经济水平,把与国情相契合的赔偿限额标准制定出来。第三,应修改《国内运输规则》,明确不正常航班服务内容,承运方的相关通知义务要全面细化,旅客知情权尤其需要加以特别保证。第四,应对各种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进行分类,以明确航空公司与机场、空管等对航班延误的责任。民航主管机构必需于相关规章或立法解释中对引起航班延误的各种因素进行分类,明确哪些属于旅客原因、空管原因、民航原因、天气原因。如此方可让航空承运人在发生航班延误时认清自己的责任,减少纠纷、促进纠纷的解决。也能使机场和空管部门认真对待航班延误,为航空公司就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追究第三方责任提供依据。第五,修正民航总局《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不足之处。最后,细化《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并明确旅客的违约责任。笔者所获得的分析结果是:基于航班延误造成的多种问题处理,国内民航必需实事求是,以当前国情为前提,汲取国际先进的法律、实践经验,健全国内对于航班延误过程中承运方责任的法律规定,来提高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平衡旅客和航空承运人之间的权益。立法应把加强旅客权益保护为首要目标,从而保证无论航班受到什么样的影响,旅客知情权会有充分保障,且其能获得应有的协助及相关赔偿。但同时,也要考虑到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不能牺牲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来达到保护旅客权益的目标,应把握住两者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航空运输 航班延误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 法律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3.4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0
- 导言10-17
- 一、问题的提出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11
- 三、文献综述11-14
- 四、主要研究方法14-15
- 五、论文结构15-17
- 第一章 航班延误的概述17-27
- 第一节 航班延误的概念17-22
- 一、国际法上的界定17-18
- 二、国内法上的界定18-20
- 三、行业标准20-21
- 四、学理上的界定21-22
- 第二节 航班延误的原因及分类22-27
- 一、航班延误的原因22-24
- 二、航班延误的分类24-27
- 第二章 国际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27-36
- 第一节 国际航班延误的法律适用27-30
- 一、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27-29
- 二、国际航班延误的法律适用29
- 三、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承运人应尽的义务29-30
- 第二节 国际航班延误法律责任的认定30-33
- 一、归责原则30-32
- 二、构成要件32-33
- 三、抗辩事由33
- 第三节 国际航班延误法律责任的承担33-36
- 一、责任承担的方式33-34
- 二、赔偿范围34-36
- 第三章 国外有关航班延误的规制36-43
- 第一节 国外有关航班延误的规定36-40
- 一、美国法的规定36
- 二、欧盟法的规定36-40
- 第二节 国外航空公司的实践40-43
- 一、 美国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的处理40-41
- 二、 欧洲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的处理41-43
- 第四章 我国关于航班延误的理论与实践43-50
- 第一节 国内有关航班延误的规定43-45
- 一、民航主管部门有关规章的规定43
- 二、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43-45
- 三、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与航空公司间的协议45
- 第二节 我国处理航班延误的立法完善45-50
- 一、统一“航班延误”的含义46
- 二、增加承运人延误责任限额的统一标准46-47
- 三、修改《国内运输规则》47
- 四、明确航空公司与机场、空管等对航班延误的责任47-48
- 五、修正民航总局《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不足之处48-49
- 六、细化《航班正常统计办法》并明确旅客的违约责任49-50
- 结语50-51
- 参考文献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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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3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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