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伦理基础及制度建构
发布时间:2017-11-13 05:17
本文关键词:论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伦理基础及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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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全球环境的日益恶化,我们在制定强行法规的同时,还要从人类自身做起,转变价值观念,确立新的文明观和新的道德伦理观。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根治于环境伦理学之上,因为法律的优良必须是以伦理学作为基础的,伦理学本来就是研究“是”和“应当”的学科,抛弃伦理学,单纯的从法律制度上来阐述,是没有理论根据的。包括像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对犹太人屠杀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完善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当时的法律就是正确的,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博弈在这里尤其激烈。我认为现代的法理学从其本质而言就是伦理学的法律化,虽然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有差别,但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法律虽是外在的、强制的实行手段,但它对于人的教化,,也可以实现个人的内省与自制。同时伦理学的一些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必然也被法律所吸收,可以认为良好的法律必然与底线伦理相一致。 环境公益诉讼中还有很多理论困惑,如诉讼主体的不确定性、环境人权内容的不确定性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环境伦理学的基础上,来分析人与自然的主体关系、人与人的环境关系。因为只有把思考的维度转向哲学、伦理学,才有可能正确解决上述问题,才能实现自然环境的重建。
【学位授予单位】:闽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68;D9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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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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