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据效力
发布时间:2017-12-11 17:33
本文关键词:论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据效力
【摘要】: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纠纷案件不断增长。环境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其本身涉及的高度科技背景,因环境问题产生的损害赔偿也对应着极复杂的科技特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纠纷当事人等要想解决纠纷,明确责任,离不开证据的支撑。在环境纠纷中,环境监测数据或报告作为证据至关重要。但是,对于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据效力问题,缺少完善的相关立法。在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理论研究中也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司法解释也仅仅对于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据效力做出了一个简单粗糙的规定,对于实践中环境纠纷的解决是远远不够的。 “环境”已经是当今社会越来越多提到的一个词语,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环境纠纷的不断凸显,而这些纠纷的解决都离不开环境监测报告。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环境监测报告总是有点“力不从心”,未能有效地解决问题。面对环境监测报告的这种尴尬局面,本文以环境监测为切入点,简单介绍了我国的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报告,重点分析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据特征以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可信度不高的问题,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以及防范对策。最终立足通过立法的完善,明确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据效力,促进环境纠纷的解决。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6;D92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王桂s,
本文编号:127936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1279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