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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中生态破坏责任归责原则的困境及出路

发布时间:2017-12-31 21:19

  本文关键词:新《环境保护法》中生态破坏责任归责原则的困境及出路 出处:《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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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但《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或是过错责任原则,抑或二者并列适用,学界存有争议;而司法实践由于欠缺明确的依据,也陷入案情相似但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困境。生态破坏具有"危险性",符合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依据,应按《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7条规定,在足够有效的立法层次上制定环境侵权特别法,明确规定生态破坏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Abstract]:Article 64 of the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liability for ecological damage shall apply to the Tort liability Act. However, the Tort liability Law has not clearly stipulated what kind of imputation principle should be applied to ecological damage liability. There is controversy in academic circles that ecological damage liability applies to strict liability principle or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or the two principles are applied side by side. Due to the lack of clear basis, judicial practice is in the dilemma of similar cases but different results. Ecological destruction is "dangerous" and conforms to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impu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2 and 7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a special environmental tort law should be formulated at a sufficiently effective legislative level, and the strict liability principle for ecological damage should be clearly stipulated.
【作者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沈阳化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分类号】:D922.68;D923
【正文快照】: 归责原则决定责任的构成条件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显而易见的不当之处只会不利于实现受害人的救济权。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确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侵权的两大支柱,适用《侵权责任法》,本应得到同等的重视,但《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生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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