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污染场地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研究
本文选题:污染场地 + 生态修复 ; 参考:《学习论坛》2014年07期
【摘要】:我国大规模的工业化和粗放的生产模式形成了数量巨大的污染场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极大。在我国构建污染场地生态修复制度极其必要,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则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首要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中,相关污染场地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和详尽。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遵循污染者和产权所有者为基本责任人原则、责任主体的转移和连带责任原则、公平分担原则和国家(政府)最终负责的原则,以确定政府、污染者、土地产权人等污染场地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
[Abstract]:The large-scale industrialization and extensive production mode of our country have formed a large number of polluted sites, which do great harm to the environment and ecology.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construct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system of polluted sites in China, and it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 to make clear the 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s are not clear and detailed. On the basis of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advanced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combining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it follows the principle of polluter and owner of property right as the basic responsible person, the transfer of the subject of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The principle of fair sharing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ultimat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 (government) to determine the government, polluters, land property owners and other pollution sit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in body.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2.68;D92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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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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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4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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