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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的公共性看环境法的属性

发布时间:2019-09-26 11:18
【摘要】:环境法是20世纪后半叶突现的新兴法律,但是这个新兴法律始终难以与传统法律接榫,甚至还有些格格不入。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归属不明。就法律体系的基本分类——公法与私法而言,环境法归于其中哪一种,环境法学界还有众多争议。如果以环境法的根本属性——公共性为基本立场,那么环境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吕忠梅;论环境法的本质[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06期

2 唐忠辉;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法益分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05期

3 李国强;李华;;论环境公共规制有效性约束体系的完善[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06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申惠文;;驳民法宪法新同位论[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02期

2 张,

本文编号:254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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