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林农在生态保护中的主体地位
发布时间:2019-11-18 17:04
【摘要】:本文以2003年以来新一轮的集体林权改革为背景,以保障林农权益和实现林地的生态效益为主线,论述了林农在生态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文章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写作目的、写作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动态评述。第二部分论述了生态保护责任主体的分类和演变过程,包括政府生态责任、其他社会组织的生态保护责任以及个体生态保护责任,并论述了林农在生态保护中主体地位的应然性。第三部分论述了林农在生态保护中主体地位的内涵,重点强调林农在林业经营中的权利保障和保护林地生态的义务,权利主要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以及生态补偿请求权,义务方面涉及到生态保护法定义务以及义务的实现形式。第四部分在总结实践调查资料基础上揭示了林农作为生态保护主体所面临的障碍,包括林农维权意识、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等方面的欠缺,以及不完善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缺乏内在动力的民主权利。在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揭示的现实困境,从保障林农自主经营权、民主权以及生态保护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方面论述了林农生态保护主体地位的保障措施。在文章最后,通过结束语总结了本文的行文思路和主要观点。 文章提出,林农生态责任的实现要兼顾林农权益保障和责任承担机制建设两个方面。要充分保障林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性,帮助其实现林业资源的经济价值,鼓励林农自觉发挥林业建设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林农权益保障要从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两方面进行。民主权利的完善是我国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在生态责任承担方面,只能通过市场调节,运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来鼓励和引导林农进行林业保护,而不能采用行政手段。在政府引导,市场调控和法律保障三个方面相互衔接下形成林农生态保护的责任实现模式。为此,要建立生态林和商品林划分治理制度,加快林业采伐许可制度改革,将林地划分为商品林和生态林,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分离经营;在技术、法律层面上完善政府配套服务措施;在林地管理上,创新林业合作新模式,完善林业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在林业资源分配上,以市场为主导,通过林权合法流转优化林业资源配置。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农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6;F326.2
本文编号:2562675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农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6;F3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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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6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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