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2 16:07
本文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实证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近年来我国湿地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了保护湿地,湿地管理部门限制了湿地周围居民对湿地资源的利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地居民的经济利益,也让他们丧失了发展机会。我国林业部及地方政府在湿地管理相关规定中提及到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但由于规定缺乏操作性,各地湿地生态补偿工作并不规范,难以保护利益受损者的合法权益。从现实情况看,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湿地补偿资金缺乏、湿地补偿方式缺乏针对性等是我国湿地生态补偿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制定《湿地生态补偿条例》,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确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保障湿地周围居民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湿地合理开发和利用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首先通过黑龙江省三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大佳河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现状说明我国湿地生态补偿缺乏规范性,进而引出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国内外湿地定义及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和分析,确定了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和内容,并分析了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再次,通过对比美国在湿地保护工作方面的“净零损失”立法理念及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并结合我国重点资源领域,即林区、矿区以及水环境领域的生态补偿相关立法及实践情况,综合分析了我国湿地生态补偿中存在的湿地补偿专项法律缺失、湿地生态补偿主体缺位、资金缺乏等问题。最后,通过上述分析认为设立《湿地生态补偿条例》,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是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并提出明确湿地生态补偿的对象及补偿主体、丰富湿地生态补偿的方式、确定湿地生态补偿的合理标准、完善资金管理等建议。在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方面,建议国务院出台《湿地生态补偿条例》,地方政府以其为依据,制定或修订地方湿地保护条例中的生态补偿的规定,且自然保护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一区一法”。同时,应当建立湿地专门管理部门即湿地委员会,统一行使目前分散于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对湿地管理的权力,由其负责湿地补偿管理工作,以保障湿地生态补偿工作的规范性。
【关键词】:生态补偿 湿地 湿地生态补偿条例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6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Abstract5-9
- 绪论9-13
- 一、湿地生态补偿的涵义13-18
- (一)湿地的涵义13-14
- 1.国内外的湿地定义13
- 2.湿地概念界定13-14
- (二)生态补偿概述14-16
- 1.生态补偿的概念14-15
- 2.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15-16
- (三)湿地生态补偿的法律界定16-17
- (四)小结17-18
- 二、美国湿地生态补偿的立法与启示18-21
- (一)美国湿地生态补偿的立法18-19
- 1.净零损失的立法理念18-19
- 2.政府主导与市场交易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方式19
- (二)美国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对我国的启示19-20
- (三)小结20-21
- 三、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的现状及问题21-26
- (一)我国湿地生态补偿的立法与实践21-23
- 1.湿地生态补偿的立法21-22
- 2.与湿地相关的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22-23
- (二)湿地生态补偿法律的困境与缺陷23-24
- 1.国家层面的湿地生态补偿法律缺失23
- 2.湿地管理体制混乱造成生态补偿主体缺位23-24
- 3.湿地生态补偿方式缺乏针对性24
- 4.湿地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不足24
- (三)小结24-26
- 四、完善湿地生态补偿的法律建议26-33
- (一)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法律体系26
- (二)明确湿地生态补偿管理部门26-27
- (三)确定湿地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对象27-29
- 1.湿地生态补偿的主体27-28
- 2.湿地生态补偿的对象28-29
- (四)丰富湿地生态补偿的方式29-30
- 1.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方式29
- 2.结合地方特色促进产业调整29-30
- (五)明确湿地生态补偿的标准30-31
- (六)加强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31
- (七)小结31-33
- 结语33-34
- 参考文献34-36
- 致谢36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陈治斌;;“生态补偿激励机制”探讨[J];学习月刊;2009年08期
2 王萍;;生态补偿立法正当时[J];中国人大;2010年15期
3 吴国庆;;完善生态补偿和奖惩机制的对策建议[J];政策w
本文编号:30163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01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