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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21-02-10 05:42
  结合机场现有的防治噪音法规体系,多层次立法都将重点放在了"防治"方面,却忽视了"赔偿"方面的内容,在构建机场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过程中有一定缺陷存在。本文分别从航空公司、机场、其他相关方三个方面对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分析。 

【文章来源】:南方农机. 2019,50(05)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1 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立法责任主体问题
2 机场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机场
3 机场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航空公司
4 机场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其他相关方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J]. 郝秀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
[2]浅论机场噪声污染侵权纠纷[J]. 高海燕.  法制与社会. 2011(16)
[3]航空器噪音损害及其补偿性救济途径之探索[J]. 郝秀辉.  甘肃社会科学. 2009(04)



本文编号:302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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