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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立法备案审查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1-02-10 13:33
  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在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后有一个扩围限权的转变趋势,但是在地方环保立法权的设立中,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机关立法质量问责机制的空白使该立法权下移的配套制度不完善,从而达不到良好的生态保护整体效果,因此通过对于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中审而不纠的现状进行分析,探索以立法机关问责、行政机关问责和司法机关问责的方式所形成的地方环保立法质量问责机制的构建对生态保护的整体状况能否形成积极影响。 

【文章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地方环境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查标准不统一。
    (二)审查结果追责法律制度的空白。
三、建立立法问责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一)立法机关问责。
    (二)行政机关问责。
    (三)司法机关问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重大行政决策终身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地方立法样本为素材的分析[J]. 孔祥稳.  行政论坛. 2018(01)
[2]湿地保护地方立法若干重点问题探析[J]. 陈海嵩,梁金龙.  地方立法研究. 2017(04)

博士论文
[1]我国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环境责任研究[D]. 朱国华.南昌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027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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