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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采补偿费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4-14 13:00

  本文关键词:煤矿开采补偿费纠纷案评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节能减排为重要方针的今天,煤矿企业的加速兼并整改使煤炭资源开采补偿费纠纷案件不断发生,煤炭产权人对采矿权的确认与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对采矿权法律性质的明晰是理论与立法的重要课题。样本案件争议焦点有三,一是二号井是否为非法矿井;二是二号井是否在补偿范围;三是安家岭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合法的开采行为不仅要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更重要的是煤炭资源开采申请人的资质符合实质要件。对各类小煤矿只要发生关闭的事实,占用单位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法律赋予被关闭煤矿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采矿权作为从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其取得需经国家批准才能成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私人权利,它既要体现采矿权人的利益,又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与规范,是具有浓重公法色彩的私权,但其本质上是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把采矿权界定为准用益物权,为保护各煤炭市场主体在参与国家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应有的权利,全面协调开采行为过程中国家与采矿权人的复杂利益关系,提供了保障,,从而建立起归属清晰、流转顺畅、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的现代矿产资源法律规范体系,完善我国的矿业权理论。
【关键词】:采矿权 合法的开采行为 私权 准用益物权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0.5;D922.62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第1章 引言8-11
  • 1.1 研究目的8-9
  • 1.2 研究意义9-11
  • 第2章 案情概要11-14
  • 2.1 案件事实11-13
  • 2.2 法院审理结果13-14
  • 第3章 争议焦点14-16
  • 3.1 二号井是否为非法矿井14
  • 3.2 二号井是否在补偿范围14-15
  • 3.3 安家岭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15-16
  • 第4章 争议焦点分析16-28
  • 4.1 合法开采行为解析16-18
  • 4.2 法定补偿的剖析18-21
  • 4.3 采矿权法律属性的阐明21-28
  • 结论28-30
  • 参考文献30-31
  • 致谢3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李显冬;刘志强;;论矿业权的法律属性[J];当代法学;2009年02期

2 朱晓勤;温浩鹏;;对矿业权概念的反思[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

3 黄桂琴;;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物权属性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4 杨士龙;张树兴;;论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法律性质——矿产资源自然属性的视角[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4期

5 王旭冬;采矿权法律制度初探[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3期

6 陈旭琴;论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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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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