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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旅游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09 06:19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旅游”这个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这种既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又使游客身心愉悦的旅游方式已经深受人们的喜爱。然而,我国的生态旅游业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生态旅游景区的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环境承载力已经到达极限等。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通过生态旅游的法制化建设来规范此项事业的管理,而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从生态旅游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旅游开发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研究,其意义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对中国生态旅游开发的实践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从而推动中国生态旅游在法律保护下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推动生态与经济文化发展的协调,进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促进科学技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合作,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论述了我国生态旅游法律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生态旅游的基本概念,特征,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现状,生态旅游法的内涵,研究我国生态旅游法制化的目的等等。第...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绪论
    1.1 生态旅游概述
        1.1.1 生态旅游的内涵和特征
        1.1.2 生态旅游的层次划分
        1.1.3 生态旅游与其它旅游的联系与区别
        1.1.4 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发展现状
    1.2 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概述
        1.2.1 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含义
        1.2.2 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2.3 研究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目的
2 国外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分析
    2.1 国外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概况
    2.2 美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分析
        2.2.1 建立了世界上最典型的国家公园管理模式——中央集权型
        2.2.2 重视国家公园与周边社区的协调发展
        2.2.3 采取了一种企业特许经营的方式
        2.2.4 社会各阶层人士和各种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
    2.3 澳大利亚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分析
        2.3.1 生态旅游工程与环境、资源保护工程是交叉的
        2.3.2 生态旅游开发实行不同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管理机制
        2.3.3 依靠社区参与发展生态旅游
        2.3.4 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重要作用
    2.4 对解决我国生态旅游法律问题的借鉴
        2.4.1 完善的生态旅游法律体系是基础
        2.4.2 正确处理政府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2.4.3 充分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
3 我国生态旅游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剖析
    3.1 我国现有生态旅游法律体系不健全
        3.1.1 生态旅游法律体系系统性较差
        3.1.2 生态旅游法律体系呈现出了多层次性的特点
    3.2 我国现有生态旅游管理机制不完善
        3.2.1 生态旅游景区的分权化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3.2.2 生态旅游景区的企业化管理模式亟待改革
        3.2.3 生态旅游景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突出
    3.3 我国现有生态旅游社区参与制度存在弊端
        3.3.1 生态旅游开发对社区居民产生的影响
        3.3.2 我国生态旅游社区参与制度存在法律空白
    3.4 我国现有生态旅游法律监督体制存在欠缺
        3.4.1 生态旅游法律监督的主体和方式过于单一
        3.4.2 生态旅游法律监督的时间存在滞后性
        3.4.3 生态旅游法律监督的对象存在偏差
        3.4.4 生态旅游法律监督的执行力较弱
4 我国生态旅游相关法律制度发展策略
    4.1 构建完整的生态旅游法律体系
        4.1.1 我国生态旅游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4.1.2 构建我国生态旅游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4.2 改革我国生态旅游的管理体制
        4.2.1 建立生态旅游景区的“分级化管理体制”
        4.2.2 消除生态旅游景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
    4.3 构建我国的生态旅游社区参与制度
        4.3.1 明确生态旅游景区土地的归属权问题和土地补偿问题
        4.3.2 规定生态旅游景区组织社区居民参加旅游培训的义务
        4.3.3 赋予生态旅游景区周边居民参与景区重大事宜决策的权利
    4.4 完善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监督体系
        4.4.1 建立完整、多样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
        4.4.2 要加强事前监督
        4.4.3 纠正我国生态旅游法律监督对象存在的偏差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176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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