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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适用问题——以安徽省为例

发布时间:2021-05-13 14:16
  2011年6月30日代履行制度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使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落到实处,彻底解决环境治理执行难问题。但是随着这一制度在社会中的实际运用,其不足之处也开始显现。文章认为为了有效推进代履行制度的适用和发展,提出前置代履行的建议,便于环境快速修复,并认为代履行的义务来自公民保障环境安全的义务这一说法并不损害义务人的权利。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调研过程及数据分析
    (一)调研目的
    (二)调研内容及方法
    (三)调研结果
        1. 问卷调查结果
        2. 访谈笔录整合
二、问题分析
    (一)实施代履行制度的代价过高
    (二)代履行程序的执行期过长
    (三)被代履行的行政相对人配合度偏低
    (四)代履行制度的适用效果不佳
三、完善代履行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代履行第三方智能库
    (二)在代履行费用核算后以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履行第三方
    (三)前置代履行程序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优势、困境与完善[J]. 唐绍均,蒋云飞.  中州学刊. 2016(01)

硕士论文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规制[D]. 王理.重庆大学 2017
[2]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研究[D]. 黄莎.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18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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