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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视角下的分级代理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4 00:59
  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是由中央政府行使,地方政府只拥有管理权,这种行权方式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确、地方与中央争利的情况,所以在有偿使用和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应该将分级管理变为部分自然资源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形式。从审批权的角度出发,中央赋予地方的审批权的方式多为"抓大放小"式,以规模为标准的指定许可的模式。这种模式容易架空中央的权力,且不利于明晰权责。在宏观上,中央与地方配合行使所有权的形式应当是将初审和子项交由地方审批的形式,中央在宏观和实质上掌控;在微观上,地方政府要明确所有权行使的部门,建立固定顺序的许可模式;在局部,要建立起以生态的整体性取代以行政划区为单位的实权机关。在监管方面,需要将行权机关和监督机关分离开来,形成横向制约。 

【文章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4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自然资源类审批权分级实行的类型:以权力清单为视角
    1.完全由中央审批 (包括终审权)
    2.中央和地方分级实行审批
        (1) 指定审批的方式之一:按自然资源种类和规模等实体指标来划分
            第一, 规模和种类。
            第二, 将子项分离出后, 由地方政府审批。
        (2) 指定审批方式之二:按程序来划分
    3.以规模为依据的分级审批的弊端
三、分级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条件
    1.有偿使用
    2.产权明晰:建立资源清单
        (1) 产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与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关系辨析
        (2) 产权界定的意义
        (3) 资源清单
四、分级配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方式
    1.宏观上:中央与地方配合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
        (1) 初审+终审
        (2) 子项分离式
    2.微观上:地方实行自然资源所有权
        (1) 许可的优先顺序:以水权为例
        (2) 明确自然资源的审批部门
    3.局部上:以自然资源的生态整体性行使所有权
五、分级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监管:独立的监管主体



本文编号:3184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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