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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主体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9 00:13
  20世纪80年代,德国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认定,突破了以往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范畴,引入"状态责任",细化责任主体范围,明确责任内容划分,厘清多重责任主体竞合。我国土壤污染管理起步较晚,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主体责任认定标准和责任限度的理解存在分歧,其争议焦点在于各主体在案件中的地位。通过对中德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的比较,认为我国应在坚持现有规则的前提下借鉴吸收德国在责任内容划分和多重责任主体竞合处理等方面的经验,切实有效地保护土地功能。 

【文章来源】: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2(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德国经验: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认定精细化
    1. 明晰责任主体范围, 以不同归责理论确定治理责任归属
    2. 厘清责任内容, 预防责任和修复责任双管齐下
    3. 应对多重责任主体竞合, 以公平和效率原则为指导
二、国内检视: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认定立法和司法实践
    1. 立法实践: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范围的演变
    2. 司法实践: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三、中德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比较分析
    1. 在责任主体范围上, 因以不同原则为指导在主体划分上存在差异
    2. 在责任内容上, 预防责任和修复责任的配套法律制度有所区别
    3. 在多重责任主体竞合上, 德国的处理更为灵活
四、结论



本文编号:335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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