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4 08:48
磋商是行使行政职权、救济海洋生态损害的重要手段,磋商有其自身的优势,其是海洋主管部门主动作为、非强制性的行为,给予赔偿义务人表达意愿的机会,便于后期主动履行赔偿协议。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生态损害的情况,将磋商作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磋商中有关鉴定评估的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目的在于及时推动海洋生态修复。海洋主管部门运用磋商有效解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纠纷,有赖于该制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明确。
【文章来源】: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9,36(04)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塔斯曼海”轮案梳理
v.cn/zixun-xiangqing-76512.html.[2]周辰.法院判决环保组织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遭质疑[EB/OL].(2017-08-03).http://www.sohu.com/a/161930706_720361.[3]刘超.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332.[4]辞海(下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4684.[5]辞海(上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1023.[6]大辞海(语词卷1)[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584.[7]张梓太.填补制度空白,力促损害担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解读[N].中国环境报,2015-12-08(2).图2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流程发生海洋生态损;存在风险海洋主管部门初步评估确定赔偿义务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海洋主管部门先行修复确定海洋生态损害责任向赔偿义务人发函,要求进行磋商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地点、参与人等进行磋商达成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共同选择鉴定机构海洋主管部门单方委托评估鉴定海洋主管部门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否否同意同意失败成功拒绝拒绝是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检察机关在涉海“公益维护”诉讼中的主体地位[J]. 竺效,梁晓敏.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05)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构想[J]. 程雨燕. 北方法学. 2017(05)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 吕忠梅. 法学论坛. 2017(03)
[4]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J]. 王曦. 清华法学. 2016(06)
[5]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J]. 吕忠梅. 中国法学. 2016(03)
[6]海洋强国战略下中国海事司法的职能[J]. 司玉琢,曹兴国.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03)
[7]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与索赔范围研究[J]. 邓海峰. 法学评论. 2013(01)
[8]论公共行政变革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J]. 石佑启. 中国法学. 2005(02)
本文编号:3359674
【文章来源】: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9,36(04)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塔斯曼海”轮案梳理
v.cn/zixun-xiangqing-76512.html.[2]周辰.法院判决环保组织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遭质疑[EB/OL].(2017-08-03).http://www.sohu.com/a/161930706_720361.[3]刘超.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332.[4]辞海(下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4684.[5]辞海(上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1023.[6]大辞海(语词卷1)[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584.[7]张梓太.填补制度空白,力促损害担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解读[N].中国环境报,2015-12-08(2).图2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流程发生海洋生态损;存在风险海洋主管部门初步评估确定赔偿义务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海洋主管部门先行修复确定海洋生态损害责任向赔偿义务人发函,要求进行磋商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地点、参与人等进行磋商达成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共同选择鉴定机构海洋主管部门单方委托评估鉴定海洋主管部门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否否同意同意失败成功拒绝拒绝是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检察机关在涉海“公益维护”诉讼中的主体地位[J]. 竺效,梁晓敏.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05)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构想[J]. 程雨燕. 北方法学. 2017(05)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 吕忠梅. 法学论坛. 2017(03)
[4]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J]. 王曦. 清华法学. 2016(06)
[5]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J]. 吕忠梅. 中国法学. 2016(03)
[6]海洋强国战略下中国海事司法的职能[J]. 司玉琢,曹兴国.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03)
[7]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与索赔范围研究[J]. 邓海峰. 法学评论. 2013(01)
[8]论公共行政变革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J]. 石佑启. 中国法学. 2005(02)
本文编号:335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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