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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草原限期恢复植被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30 05:06

  本文关键词:我国草原限期恢复植被法律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继续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将在法治层面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我国拥有广袤的草原,保护草原生态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草原破坏行为来说,恢复草原植被是恢复生态最直接的、最根本性的措施。但在我国的草原法律体系中,对自然人或企业开垦、占用草原而造成的草原破坏,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对其形式和数额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对限期恢复植被只有原则性的倡导,并没有详细的标准和规则来约束。本文主要探讨我国通过立法规范恢复草草草原植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借鉴典型国家的环境修复立法来对我国恢复草原植被的立法工作提出建议。本文通过分析《中国草原发展报告》《全国草原监测报告》《全国草原违法案件统计分析报告》中的数据证明我国每年都有大面积的被破坏的草原需要恢复植被。在梳理国内外研究状况后,本文认为现有研究只较为宏观的角度探讨通过立法加强草草草原保护的问题,没有对限期恢复植被制度本身做细致、全面的制度构建与探讨。依法保护草原需要完善限期恢复植被制度。本人首先在本文中论述了草原法领域完善限期恢复植被制度的必要性,限期恢复植被制度有助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与生态利益,实现草原生态正义,恢复草原生态秩序,保护草原生态安全。同时,限期恢复植被能够通过行为人对危害草原生态环境状态的改善、减轻或者消除,来达到让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实现环境责任的修复性功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接下来梳理了我国现行的草原保护法律及其他制度性安排,虽然我国有关草原保护的法律、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条文中均有涉及限期恢复植被的规定,但并没有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在不同法律文件中规定不统一;由于涉及多个执法主体,实践中存在重复收费现象;现行立法还缺乏精细的标准,代履行制度也不完善。我国的土地复垦立法的有关制度,如验收、监督、激励制度,对规范草原植被恢复工作的立法有着借鉴意义。环境修复是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基本义务,例如美国详细的土地复垦立法中关于复垦方案、对复垦方案的检查、复垦保证金的设置和公众监督对我国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方面有着借鉴意义。德国的十地保护相关立法规定了责任人的修复措施、清理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和向主管机关证明修复完成的责任、取样分析各类方法和参数和预测模型的详细标准,还规定了联邦政府需要承担对被污染土地修复责任的情形。欧盟环境责任立法中的预防、修复和财务担保制度是我国在草原保护乃至整个环境保护领域可以借鉴的制度。为了完善我国草原法领域的限期恢复植被制度,本人建议首先要坚持以下原则,即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破坏者承担主要恢复责任,政府承担补允责任的原则和符合客观条件原则;其次,要统一在不同法律文件中的表述,且通过立法规定责任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的标准,明确政府对责任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的监督职责、确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用的管理,明晰政府及第三方代为恢复草原植被职责;冉次,还要扩大公众参与、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和引入激励措施等配套制度来帮助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制度的顺利运行。
【关键词】:草原法 限期恢复植被 法律制度 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64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5
  • 引言15-17
  • 第一章 限期恢复草原植被的必要性17-24
  • 第一节 有利于实现限期恢复草原植被的价值追求17-21
  • 一、有利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17-18
  • 二、有利于实现环境修复18-20
  • 三、有利于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20-21
  • 第二节 有利于实现限期恢复草原植被的现实意义21-24
  • 一、回应恢复草原植被的现实需求22-23
  • 二、完善草原植被恢复的法律制度23-24
  • 第二章 我国草原限期恢复植被制度的立法评析24-37
  • 第一节 我国草原限期恢复植被制度立法现状24-32
  • 一、全国性草原立法中的规定25-29
  • 二、地方性草原立法中的规定29-31
  • 三、土地复垦法中的有关规定31-32
  • 第二节 我国草原限期恢复植被制度立法的不足32-37
  • 一、忽视可持续发展原则33
  • 二、不同法律文件表述不一33-34
  • 三、存在重复收费现象34-35
  • 四、缺乏精细的标准35-36
  • 五、代履行制度不完善36-37
  • 第三章 域外环境修复制度的借鉴37-45
  • 第一节 美国的环境修复立法37-39
  • 一、联邦的土地复垦立法37-38
  • 二、各州的土地复垦立法38-39
  • 第二节 德国的环境修复立法39-40
  • 一、联邦土地保护法39-40
  • 二、联邦士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40
  • 第三节 欧盟环境损害责任立法40-43
  • 一、修复制度41-42
  • 二、财务担保制度42-43
  • 三、预防制度43
  • 第四节 域外环境修复制度的启示43-45
  • 一、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并重43-44
  • 二、确立生态环境恢复专家制度44
  • 三、推动社会广泛参与44-45
  • 四、保证限期恢复植被法律制度的实施45
  • 第四章 我国草原限期恢复植被法律制度的完善45-56
  • 第一节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46-48
  • 一、坚持生态优先46-47
  • 二、破坏者与政府分别承担责任47
  • 三、符合客观条件47-48
  • 第二节 完善基础制度48-54
  • 一、统一法律文件中的表述48-49
  • 二、制定细化的植被恢复标准49-52
  • 三、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52
  • 四、加强对限期恢复植被工作的执法检查52-53
  • 五、完善追责机制53-54
  • 六、完善代履行制度54
  • 第三节 完善配套制度54-56
  • 一、扩大公众参与55
  • 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55-56
  • 三、引入激励措施56
  • 结语56-58
  • 参考文献58-61
  • 后记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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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积极贯彻实施草原法[J];中国民族;1985年09期

2 王耀程;浅谈锡盟草原建设与保护[J];理论研究;1994年05期

3 ;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05年02期

4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J];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23期

5 张儒;;草原建设的良好开端[J];中国民族;1979年02期

6 李毓堂;;如何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续)[J];中国草原;1988年02期

7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工作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10年12期

8 殷耀,丁铭;莫让草原成“绝迹”[J];w挛胖芸,

本文编号:33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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