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2 14:13
本文关键词: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已越来越明显,,同时由于环境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外部性、空间外延性的特征,因此环境问题的一体化趋势也日益凸显。但是,环境的整体性往往被不同行政区域所分割,“各自为政”的环境保护政策无法解决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需要地方之间建立有效的环境协同立法机制。2010年12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出台,其中所提出的主体功能区制度要求从国土区域整体性的高度,在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诸多方面综合多种手段保护生态环境。而且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要求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区域环境协同立法,不仅可以为“跨界污染”提供有效的实践解决方案,同时也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协调、统一、完善的法律保障。 本文以环境协同立法为题,通过分析我国环境协同立法的理论和必要性,以及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模式。 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环境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主要是对环境协作立法与协同立法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明确协作立法与协同立法的区别,在此基础上界定环境协同立法的概念。第二章对我国构建环境协同立法的现实基础进行分析。通过分析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环境协同立法的必要性。第三章分别介绍了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协调经验,以及具体的协调机制,为我国的区域环境协同立法提供经验借鉴。第四章在上述理论、现实以及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原则、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模式。
【关键词】:重点生态功能区 环境立法 协同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68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7
- 目录7-9
- 引言9-12
- 一、研究目的9
- 二、研究意义9-10
- 三、研究现状10-11
- 四、研究方法11
- 五、研究的创新点11-12
- 第一章 理论基础:环境协作立法与协同立法概述12-21
- 一、 环境协作立法概述12-16
- (一) 协作立法12-15
- (二) 环境协作立法15-16
- 二、 环境协同立法概述16-21
- (一) 协同立法16-18
- (二) 环境协同立法18-21
- 第二章 现实基础: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立法现状21-30
-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立法概况21-26
-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概况21-22
-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立法概况22-26
-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26-28
- (一) 立法突显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缺乏全局观念26
- (二) 缺乏综合生态管理理念26-27
- (三) 行政气息浓厚,公众参与不足27-28
- 三、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必要性28-30
- (一) 综合生态管理的需要28
- (二) 解决地方环境立法冲突的需要28-29
- (三) 克服环境协作立法局限性的需要29-30
- 第三章 域外经验: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借鉴30-39
- 一、 美国30-33
- (一) 美国环境立法简介30-31
- (二) 州际协定31-33
- 二、 欧盟33-36
- (一) 欧盟环境立法简介33-34
- (二) 欧盟立法及其协调机制34-36
- 三、 国外经验对我国环境协同立法的启示36-39
- (一)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要明确立法权限37
- (二)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不必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37
- (三)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应坚持契约理念37-38
- (四)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可以设置专门的协调机构38
- (五)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应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38-39
- 第四章 对策思考: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原则与模式39-48
-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基本原则39-41
- (一) 法制统一原则39
- (二) 行政区划稳定原则39-40
- (三) 互利共赢原则40
- (四) 公众参与原则40-41
-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模式41-48
-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主体41-43
-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主要内容43-45
- (三) 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协同立法的运行机制45-48
- 结论48-49
- 参考文献49-52
- 致谢52-53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53-5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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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光;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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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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