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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海域恢复原状的行政责任的协调之困

发布时间:2021-09-30 16:35
  对于非法使用海域带来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履行协调困难的问题,通过对海域恢复原状民事责任的界定,分析行政相对人对于造成非法使用海域所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履行难的困境,提出代履行、海洋环境损害确认违法追究行政责任与共建行政民事化海域使用管理责任体系。 

【文章来源】:传播力研究. 2019,3(0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性质界定
    (一) 恢复原状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界定及法律性质划分
        1. 恢复原状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界定
        2. 恢复原状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法律性质划分
    (二) 恢复原状民事规则界定及法律性质划分
        1. 恢复原状民事规则界定
        2. 恢复原状民事规则的法律性质划分
    (三) 海洋环境保护法恢复原状的职责所在
二、恢复原状的困境
    (一) 执行难, 非法占有海域恢复成本太高
    (二) 恢复原状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悖论困境
    (三) 恢复原状法律部门冲突困境
三、恢复原状困境破解
    (一) 代履行
    (二) 海洋环境损害确认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 海域使用管理责任行政化以及民事化共建体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中恢复原状类型与规范意义[J]. 胡卫.  行政与法. 2015(05)
[2]我国海域使用现状评价[J]. 李亚宁,谭论,张宇龙,曹英志.  海洋环境科学. 2014(03)
[3]《物权法》环境下海域使用权属管理统一体系构建初探[J]. 庞欢.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4(02)
[4]论非法占用已出让海域行为的私权救济和公权管控的边界——兼论《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和第44条的适用情形[J]. 陈忠禹.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02)



本文编号:341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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