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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视域下江苏省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1-10-10 16:27
  环境正义强调人们不仅平等享有环境权利,也要公平承担环境义务。湿地因长期的过度开发利用,保护已迫在眉睫,为湿地保护提供持续动力的生态补偿的实质就是要实现环境正义。作为湿地面积全国比重最高的江苏省,其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环境非正义现象,本文运用环境正义理论分析这些现象并提出完善对策,以健全江苏省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01)

【文章页数】:4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正义视域下的我国森林生态补偿问题探析[J]. 刘晶.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2]分配、承认、参与和能力:环境正义的四重维度[J]. 王云霞.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7(04)
[3]生态补偿立法的伦理学困境与出路[J]. 张钧.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2014(04)
[4]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的凸显与调控[J]. 朱力,龙永红.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12(01)
[5]生态补偿中的公众参与研究[J]. 王文哲,陈建宏.  求索. 2011(02)
[6]构建中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J]. 鲍达明,谢屹,温亚利.  湿地科学. 2007(02)

硕士论文
[1]湖南省湿地生态补偿立法研究[D]. 刘灿灿.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42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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