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法律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3 02:16
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中应重点突破的领域之一。2014年至今,三省市区域环境改善显著,但在协同治理层面仍存在较大问题,包括域内污染流转不公、协同治理配合不力、跨界污染现象严重以及发展水平与污染治理水平不同步等。通过分析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环境协同治理经验,从整体政策与制度层面、协同与落实情况层面进行对比,寻找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法律模式存在问题的成因并尝试提出应对之策。
【文章来源】: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20,26(03)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域内污染流转不公现象层出
(二)域内协同治理配合不力
1.文件规定流于形式
2.省市间环境污染衡量标准不统一
3.缺乏统领三地环保部门的单独机构———京津冀环保协同部门
(三)跨界污染现象屡禁不止
(四)协同发展水平与污染治理程度不同步
二、域内环境协同治理法律模式比较研究
(一)整体政策及制度比较
1.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比较
2.区域环保协作机制比较
(二)协同及落实情况对比
1.短期协同效果显著,但难以形成长期协作机制
2.机构设置流于形式,缺乏配套运行机制
3.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
三、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律模式问题成因
(一)三地经济发展不均衡
(二)城市发展定位不同
(三)缺乏良好协作机制
四、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法律模式对策研究
(一)法律原则
1.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2.不得恶化原则
3.生态民主原则
(二)协作模式
1.推进京津冀环境治理协同立法
2.破除地方利益壁垒
3.加大城市间合作力度
(三)配套制度
1.建立区域生态补偿制度
2.建立区域信息交流制度
本文编号:3433764
【文章来源】: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20,26(03)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域内污染流转不公现象层出
(二)域内协同治理配合不力
1.文件规定流于形式
2.省市间环境污染衡量标准不统一
3.缺乏统领三地环保部门的单独机构———京津冀环保协同部门
(三)跨界污染现象屡禁不止
(四)协同发展水平与污染治理程度不同步
二、域内环境协同治理法律模式比较研究
(一)整体政策及制度比较
1.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比较
2.区域环保协作机制比较
(二)协同及落实情况对比
1.短期协同效果显著,但难以形成长期协作机制
2.机构设置流于形式,缺乏配套运行机制
3.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
三、京津冀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律模式问题成因
(一)三地经济发展不均衡
(二)城市发展定位不同
(三)缺乏良好协作机制
四、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法律模式对策研究
(一)法律原则
1.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2.不得恶化原则
3.生态民主原则
(二)协作模式
1.推进京津冀环境治理协同立法
2.破除地方利益壁垒
3.加大城市间合作力度
(三)配套制度
1.建立区域生态补偿制度
2.建立区域信息交流制度
本文编号:343376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433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