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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机理与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21-10-16 19:00
  矿业用地股份合作社是我国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一种特殊类型。与矿业用地征收以及临时用地等相比较,具有减少交易成本、促进负外部性内部化,以及有利于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优势。矿业用地股份合作制具有复合型的企业产权结构,是以产权联合为基础的成员联合,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须采用双重决策机制,从而兼顾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维护企业的人合性特征。在企业盈余分配中,一方面要发挥资本在企业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现阶段农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由于矿业用地的负外部性,国家在矿业企业设立过程中,应该对矿业用地行为进行公法规制,从而为矿业用地股份合作社提供长效发展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矿业. 2019,28(0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矿业用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2 矿业用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优势
    2.1 有利于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2.2 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
    2.3 有助于负外部性内部化
3 矿业用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产权性质
4 矿业用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责任的承担
5 矿业用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利益分配机制
6 矿业用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7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析[J]. 温世扬,张永兵.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4(03)
[2]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与立法模式——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名实不符谈起[J]. 高海.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1)
[3]农地入股合作社的嬗变及其启示[J]. 高海.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2)
[4]土地入股合作社有关问题探讨[J]. 周晓东.  农村经营管理. 2012(08)
[5]农村矿业用地遴选股份合作的制度创新[J]. 康纪田,黄永香.  学术论坛. 2009(10)
[6]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探索与深化——以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与发展为例[J]. 杨劲.  现代乡镇. 2008(04)
[7]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J]. 周其仁.  经济学(季刊). 2004(04)



本文编号:344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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