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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及其对大陆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10-17 03:22
  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以专门立法形式确立了地区核能损害赔偿的法治基础。其立法经历了《维也纳核损害责任公约》倡议、《原子能法》探索和《核子损害赔偿法》颁布实施三个阶段,在归责原则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经营者责任、最高赔偿限额、责任保险、原子能委员会设置等问题作出了详尽制度安排。未来,我国大陆地区应借鉴吸收其经验,积极推动核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进程,强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营运单位责任,健全赔偿责任限额和营运保险制度,加强核事故调查委员会组织建设,以保障核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发展研究. 2019,(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的立法沿革
    (一) 《维也纳核损害责任公约》倡议阶段
    (二) 《原子能法》探索阶段
    (三) 《核子损害赔偿法》颁布实施阶段
二、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的主要内容
    (一) 归责原则的规定:“无过错责任”
    (二) 责任主体的规定:经营者责任
    (三) 责任范围的规定:最高赔偿限额
    (四) 财务保证的规定:责任限额保险
    (五) 组织机构的规定:核子事故调查评议委员会
三、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对大陆地区立法的启示
    (一) 积极推动核损害赔偿专门立法
    (二) 强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营运单位责任
    (三) 健全赔偿责任限额和营运保险制度
    (四) 加强核事故调查委员会组织建设



本文编号:34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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