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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度环境利益与生态红线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11-12 19:24
  生态红线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大创新,也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最后制度。其原初模型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立的耕地红线,其基本特征是为对物种存续或生态系统维持等最具决定性影响的一个"最小空间"划定边界,禁止人类活动,避免人类活动影响传入,以确保面临严重威胁的人类环境利益脱离永久丧失的危险。生态红线制划的可行性原则、红线区范围调整的随意性、给生态红线制度设定的与该制度的功能不相符的目标、赋予生态红线的寻常的效力等实践充分说明,建设中的生态红线已经脱离了该制度应有的"底线"品质。为了最低限度的环境利益,必须给生态红线制度"减负"。出路就是让生态红线制度充分入法,即对《环境法(2014)》第29条做以补充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生态红线制度建设颁布决定。"生态红线法"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1)生态红线的性质;(2)生态红线制度的地位;(3)生态红线区禁入的一般要求;(4)"生态红线法"与一般环境法的关系。 

【文章来源】:学习与探索. 201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 生态维持底线——生态红线制度的特质
二、 功能“泛化”——生态红线建设的实践
    (一) 关于生态红线制划的可行性原则
    (二)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的调整
    (三) 关于生态红线建设的目标
    (四) 关于生态红线的效力
三、 充分入法——完善生态红线制度的出路
    1.生态红线的性质。
    2.生态红线制度的地位。
    3.生态红线区禁入的一般要求。
        第一, 设定最严格禁止的科学依据。
        第二, 设定最严格禁止的立法参照。
        第三, 最严格禁止的程序安排。
    4.“生态红线法”与一般环境法的关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红线法律制度的属性探析[J]. 杨治坤.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2]“生态红线”实施的制约性因素分析及制度完善[J]. 白洋,郑承友.  科技管理研究. 2016(17)
[3]我国生态红线体系建设过程综述[J]. 何彦龙,黄华梅,陈洁,刘志国,徐韧.  生态经济. 2016(09)
[4]生态红线概念规范化探讨[J]. 施业家,吴贤静.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03)
[5]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框架设计研究[J]. 李双建,杨潇,王金坑.  海洋环境科学. 2016(02)
[6]论我国环境法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J]. 徐祥民.  法学. 2015(12)
[7]环境质量目标主义:关于环境法直接规制目标的思考[J]. 徐祥民.  中国法学. 2015(06)
[8]环境利益的本质特征[J]. 徐祥民,朱雯.  法学论坛. 2014(06)
[9]生态红线责任制度探析——以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为视角[J]. 曹明德.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6)
[10]生态红线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J]. 李力,王景福.  生态经济. 2014(08)



本文编号:34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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