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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三)

发布时间:2021-12-31 06:32
  <正>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制订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 

【文章来源】:能源与节能. 2019,(11)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55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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