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中的“组织”原告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9 13:08
本文关键词: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中的“组织”原告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民事诉讼法(2012)》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而该条法律所规定的“污染环境”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真正的环境公益,同时通过诉讼救济的对象同环境公益诉讼所救济的对象也不一致。第五十五条实质上是放宽了原告的资格,在传统的民事诉讼原告之外新设原告,允许“非直接利益关系人”提起诉讼,因此,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一种同环境公益诉讼非常类似的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诉讼,以其诉讼目的来讲,应当称之为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本文关于“有关组织”的各项研究均是在这种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2012)》第五十五条文本的分析,本文认为:首先“组织”不需要同受损害的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有关”,也就是说在确立组织的原告资格时应抛弃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上的“直接利益关系原则”;其次,需要“组织”同受损害的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广泛范围上的间接相关性;第三,“有关组织”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组织。基于上述分析,法律应当对“有关组织”从范围和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规制。由于“组织”不需要同受损害的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有关”,,所以组织原告的范围应尽可能地扩大;同时应当将二者之间的间接相关性要求内化为对组织原告条件的概括限制。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本质以及社会组织的特性出发,应当对组织原告合法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固定人员数量、经常性活动内容等方面对其进行概括性限制。 本文从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域外相关经验出发对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组织原告的以往经验进行总结和借鉴。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告诉我们,环保社会组织是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原告类型,应当充分重视其作用;同时也应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对域外先进经验尤其是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中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研究,我们发现需要从制度层面对“有关组织”提起诉讼进行激励和一定的限制。 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将适合提起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组织”分为常设性组织和临时性组织两大类,从优劣性、具体条件限制、如何促进其原告适格性等方面对各类组织进行阐述。常设性组织中包括环保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等具体类型,临时性组织则是一种具有兜底性质的组织,着重分析其作为原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 在明确组织原告的范围、概括条件、类型及其具体条件的基础上,本文通过诉讼花费合理承担、破解举证难之困、打通组织人员上升通道等措施激励“有关组织”为维护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而诉;另外通过诉前通知制度、限制胜诉利益、限制部分诉权等具体限制性制度对组织起诉进行限制。如此,才能保障“有关组织”提起的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有序开展,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关键词】: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 有关组织 原告资格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68;D925.1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3
- 引言13-16
- 第一章 对第五十五条以及“有关组织”的分析16-22
- 第一节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16-18
- 一、 “社会公共利益”不等同于公益16-17
- 二、 其救济对象同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对象也不尽相同17
- 三、 第五十五条实质上仅仅放开了原告资格17-18
- 第二节 组织无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18-20
- 一、 “组织”不需要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有关”18-19
- 二、 组织须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间接相关性19-20
- 第三节 “有关组织”须以“法律规定的”为限20-22
- 第二章 组织原告以往经验述评22-35
- 第一节 组织原告之立法规定述评22-26
- 一、 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之考察22-24
- 二、 总结与借鉴24-25
- 三、 《民事诉讼法》及《环境保护法》修改情况25-26
- 第二节 组织原告之司法实践述评26-30
- 一、 司法案件概述27-28
- 二、 案件整体评析28-30
- 第三节 组织原告之域外经验述评(以美国公民诉讼为中心)30-35
- 一、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中的环保非政府组织31-32
- 二、 美国由组织提起诉讼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32-33
- 三、 对组织原告进行的限制33-35
- 第三章 组织原告的范围和条件35-45
- 第一节 组织原告的范围与条件概述35-37
- 一、 范围与条件35
- 二、 范围与条件的区别35-37
- 第二节 组织原告的范围:尽可能地扩大37-40
- 一、 环境责任的要求37
- 二、 现行法律没有组织原告的范围,也无法预设范围37-38
- 三、 符合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趋势38-39
- 四、 我国目前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实践的当务之急39
- 五、 缓和日益严重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问题39-40
- 第三节 组织原告的条件:合理概括限制40-45
- 一、 对组织原告条件进行限制的原因分析40-42
- 二、 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本质对组织原告条件的概括限制42-43
- 三、 “组织性”对其条件的概括限制43-45
- 第四章 组织的类型及其具体条件45-65
- 第一节 常设性组织45-59
- 一、 环保社会组织45-54
- 二、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54-57
- 三、 其他常设性组织57-59
- 第二节 临时性组织59-65
- 一、 临时性组织概述59-60
- 二、 临时性组织作为原告的必要性60-61
- 三、 临时性组织作为原告的优劣势分析61-63
- 四、 临时性组织作为原告的具体条件63-65
- 第五章 组织原告诉讼的保障措施65-80
- 第一节 激励类措施65-73
- 一、 诉讼花费合理承担65-69
- 二、 破解举证难之困69-71
- 三、 打通组织人员上升通道71-73
- 第二节 限制类措施73-80
- 一、 诉前通知制度73-76
- 二、 限制原告胜诉获得利益76-77
- 三、 限制行使部分诉权77-78
- 四、 同一环境社会公共利益之诉“不再理”78-80
- 结语80-82
- 参考文献82-87
- 致谢87-88
- 个人简历88
- 发表的学术论文88-8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齐树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J];法学论坛;2007年03期
2 王树义;罗吉;;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结合《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J];清华法治论衡;2012年02期
3 曾岳雄;;美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经验[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3年02期
4 邓小云;;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制度构建[J];学术交流;2009年12期
5 詹思敏;辜恩臻;;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再探析——以诉权理论为分析视角[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01期
本文关键词: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中的“组织”原告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7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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