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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问题的再研究——基于法典、判牍和档案等史料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7-11-03 08:36

  本文关键词: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问题的再研究——基于法典、判牍和档案等史料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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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律史的研究中,研究者面对不同类型的史料,应该首先考虑史料本身的特性和形成过程,而不是将所有史料都用作判断某种权利之有无和地位之升降的证据。宋代"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的法律,在明初一变为"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不仅寡妇从亡夫财产的继承人,变成了嗣子财产的托管人,寡妇在立嗣上的自主权也被宗族所侵占。立嗣从家庭事务,转变为宗族事务。明中期以后,国家又通过条例,限制宗族的权力。这一法律变迁的过程,不仅是宋以来士大夫倡导的宗族大发展的产物,同样也需要在户籍赋役制度变化的脉络中理解。士大夫的宗法理想与国家意志、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与融合,既体现在法律的变化上,也体现在官员的判牍、族规的修订和民众的诉讼行动中。判牍不仅是官员司法实践的记录,更反映了士大夫观念的改变及复杂性,而族谱和诉讼档案则记录了法律在现实的纠纷和诉讼中,被不同的主体不断利用和诠释的实际状态。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历史系;
【关键词】寡妇 立嗣 家庭 宗族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地方司法实践与社会变迁研究”(10BZS03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13&ZD151)的阶段性成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龙泉司法档案专项课题研究经费资助
【分类号】:K244;D929;D923.9
【正文快照】: 宋代以O喒裐f立嗣k 0的研究,?是法律史和社g史[x界的一P 老UO楲,但法史,

本文编号:113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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