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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性别变更后婚姻家庭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7 20:39

  本文关键词:我国自然人性别变更后婚姻家庭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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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是一个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颇深的国家,对某些问题的考虑较之西方发达国家会相对保守。但就自然人性别变更现象而言在我国已不再是一个尴尬甚至不能提及的问题,有过性别变更经历的人群已经出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可是由于我国对自然人性别变更问题的研究不仅起步较晚而且一直处于初级阶段,加之未对此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自然人性别变更后所涉及到的问题运用目前的法律实难解决。鉴于此,本文在综合了学者对自然人性别变更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主要探讨自然人性别变更后涉及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该问题,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和完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概括的介绍了自然人性别变更的基本知识。首先从《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得到了关于性别变更者的定义,从该定义中总结出性别变更者的广义和狭义的概念。通过医学和心理学的相关知识阐释了自然人性别变更现象的成因,概括出本文对性别变更者的定义。其次,介绍了国内外自然人性别变更现象的渊源及现状。自然人性别变更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出现的时间较之中国要晚的多,但是对这方面的研究和进步却比我国要深和快。1919年在柏林创立的世界上第一家性科学研究所、在哥本哈根设立的“世界性研究联合会”等都是对自然人性别变更问题研究迈出的重要步伐。而纵观中国,虽然从奴隶社会的殷商开始就有了对性别变更者的称谓即“寺人”,但至此之后对性别变更者的记载就停留在正史中偶尔的叙述和文人墨客笔下的创作中,而未有科学的进步。最后,通过全世界和我国对性别变更者一些数据的统计,总结出性别变更现象不仅数量逐年增加而且不断呈上升趋势,因此性别变更群体已成为当前社会不可忽视的一部分,需要法律给予足够的重视。鉴于性别变更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未引起立法界足够的关注,致使该问题在法律层面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实践中出现相应问题无法可依。因此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等在实践中与性别变更问题产生的息息相关的方面,探讨了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空白,致使一些在常人看来顺其自然的问题,却在自然人性别变更后变的无从解决。因此本文建议应修改相关法律以保障和限制自然人性别变更后的权利。第三部分通过对大陆、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在自然人性别变更方面的相关规定及现状的介绍,列举了我国关于自然人性别变更问题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从法理及现有司法理念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自然人性别变更问题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由性别变更引发的问题和第三部分中对现有规定中存在问题及不足的分析,立足我国国情,提出了包括建议性别变更者在婚前要履行告知义务、有条件的承认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的效力、以及明确规定婚后一方变更性别导致离婚的需向对方承担婚姻过错赔偿责任在内的一些符合我国目前现状的、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力求可以更妥善地解决由自然人性别变更引发的相关婚姻家庭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宁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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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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