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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7-11-09 03:32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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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该解释一经出台便引起了全社会巨大的争议和讨论,尤其是关于夫妻间财产问题的新规定。这些新规定为离婚财产纠纷带来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提高了审判实务中的工作效率。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它也给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并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本文正是以本次《婚姻法解释(三)》为研究路径,对其带来的这些变化进行分析研究。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决定着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财产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社会交易安全的有效保障。我国在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1(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三次比较大的改动,在一定意义上,这是进步的表现。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缺乏系统化,内容上还不够完备,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在本次《婚姻法解释(三)》中所呈现的很多内容是在以前的法条中所没有见到的,它给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也有一些内容改变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则。这究竟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是否会成为好的价值导向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本文采取了比较分析、案例说明以及具体法条解析等方法对论文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具体规定的研究,分析夫妻财产制的框架和具体规则的变化。提出在立法时,我们应当保留婚姻家庭最原始的伦理性、身份性的特征,来进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 全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外,包含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阐述了论文研究的问题、选题的背景意义、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结构安排。 第一部分,论文总结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对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所带来新变化的具体表现。首先,论文阐述了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前的具体状况,即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夫妻共同债务以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其次,文章通过对实践中夫妻财产纠纷案件的分析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度变化的表现。首先,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该部分阐述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新规定并对其应当完善的部分进行补充。其次,我国个人财产的范围亦有所扩大,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原则发生了变动。具体表现为孳息、自然增值归为个人财产所有。对这一规定笔者阐述了其不合理性,有待商榷性。最后,确定了夫妻财产归属的新规则。《婚姻法解释(三)》重新确立了父母赠与不动产以及一方支付首付的不动产的归属原则。 第二部分,对《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所发生的变化进行了评析。首先,弱化了夫妻财产制的身份性,表现在忽视婚姻关系具有伦理性特征的特殊性以及婚姻法一直以来提倡的婚姻家庭团体价值向个人主义倾斜两个方面。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其实质是伦理关系,受道德伦理的约束。而《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削弱了婚姻关系本质的伦理性,这是违背我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此外,我国婚姻家庭法向来注重婚姻家庭共同体的利益,坚持夫妻共有制精神,然而,该解释着重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利,尤其忽略了女性权利的保护。其次,强化了夫妻财产制的契约性,表现为过多的植入了财产法中的规则及条文缺乏实践操作性。《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植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中的财产规则。然而,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财产关系,并非单纯的物质利益的交换。另外。条文的规定原则性过强,为实践操作提出了挑战。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应然选择。首先,坚持夫妻双方财产权利财产义务平等是平等作为伦理观念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现代社会,许多国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们还设立专门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管理。其次,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这一点符合了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立法要求。在市场交易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契约显得越来越重要,它自身包含了正义性的伦理要求。基于此,我们应平衡好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并予以合法合理的保护,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伦理观念的必然要求。最后,保障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利,来自于婚姻家庭伦理的要求。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往往表现为女方,因而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在离婚时给经济能力弱的一方提供生活保障,亦是将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应当追求的价值取向。 结语部分指出在夫妻财产制的问题上,,应当尊重婚姻家庭伦理性的基本特征,沿袭中国传统文化,以更好的保障婚姻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利益,稳固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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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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