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9 10:05
本文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研究
【摘要】:婚姻是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一种结合。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间互负一定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忠实义务(也有称之为贞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若配偶一方违背此项义务而与他人发生同居等不忠实行为时,,无过错方不仅可以请求离婚,而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有过错的一方重婚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些我国相关法律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值得肯定。但是,对于同样存在过错的侵害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当其行为也对受害配偶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财产利益的损失,无过错方配偶能否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这个问题,由于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及伦理道德等多种因素,因此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法院判例也时常改变立场,理论学界更是莫衷一是,加上个人价值判断参杂其间,更增添了其复杂性,这就为我们完善相关立法提供了空间。 笔者认为,要确定无过错方配偶是否享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就要找到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只有找到了适当的请求权基础,才有充分的理由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这一基础,学界尚未统一,有的认为侵害的是名誉权,也有的认为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还有的认为违反了忠实义务,等等。对此,笔者主张通过法律设立配偶权这一特殊权利,第三人因侵害配偶权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笔者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试图发现最新的理论前沿和实践趋向,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实际情况,通过对配偶权概念和性质的界定,明确配偶权是一种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双重属性的特殊身份权,从而确立配偶权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制裁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 为了体现可操作性,笔者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方面分析了侵害婚姻关系行为的构成要件,最后将责任承担的具体范围和形式划分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深入和全面的阐述,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责任制度体系,以期通过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为我国在保护婚姻关系(配偶权)立法方面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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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覃有土;陈雪萍;;侵害婚姻关系之诉探析[J];法学家;2004年03期
2 庄加园;;德国法上干扰婚姻关系与抚养费追偿[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3期
本文编号:116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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