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
发布时间:2017-11-11 21:36
本文关键词: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
【摘要】: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引发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房产”的归属问题,更是极大地触动了社会大众的敏感神经,备受社会各界热议。更有专业人士认为它颠覆了很多男女的婚恋观念,免去男人离婚时的后顾之忧,在为男性保驾护航。这种说法言过其实,是对这部司法解释的一种误解甚至是曲解。这种误解是基于“女弱男强”的刻板印象,熟不知以“性别”区分“强弱”,本身就是一种落后粗陋的认识。这并非是性别青睐,而是披着“人文关怀”外衣的性别歧视。况且“弱势”不能作为不劳而获的借口,更不能以此为资本博得法律的青睐。本解释的出台有其特的时代背景,既没有对男性青睐有加,也没有对女性横眉冷对,而是彰显了“性别平等”。那么,《婚姻法解释(三)》存在何种时代背景?何为“性别平等”?《婚姻法解释(三)》又是如何彰显“性别平等”的?在下文中,笔者就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阐述和解读。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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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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