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利益及其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17-11-11 22:16
本文关键词:论婚姻利益及其法律保障
【摘要】:所谓民法上的利益,本质上乃是一种事实状态,且要依托民事权利才能实现,是包含着肯定性社会评价的客观存在。因此只要合理、正当的利益就应当予以保护。从应然的角度讲,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都应该上升为权利。民法上的侵权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因此,当某人的合法利益的圆满享有状态遭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理应得到相应的救济。换句话说,如某一行为对他人权利和利益造成了损害,从性质和价值判断上,则该行为人应负民事责任。即加害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责任,受害人只要无辜受损就应该得到填补。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一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社会形式。本文主要是从婚姻的实质要件来研究婚姻的。因婚姻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和身份性,因而在婚姻领域权利和义务总是相统一的,权利和利益总是相互交叉的。故此对于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权益和与婚姻有关的各种权益,我们称之为婚姻利益,法律应当予以保护。法律对权益的保护无非有两种途径:一是对其事前的赋权;二是当其受到损害后给予救济,或称事后的救济。本文主要论述的就是婚姻利益以及当婚姻利益遭受损害后应当如何救济的法律问题。 因此,本文便从婚姻着手,第一部分着种阐述了婚姻利益的基本理论,指出,所谓婚姻利益,指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权益和非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和婚姻有关的权益。并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对婚姻利益作了详细的分类;秉承“有损害就应当有救济”的民法原理,第二部分论述了婚姻利益损害形态及其救济方式。在这一部分,我分别谈论了婚姻当事人之间侵害婚姻利益的救济,和婚姻家庭之外的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法律救济。由于近年来,“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关系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第三者已成为现代社会导致他人夫妻离婚的“罪魁祸首”。他人辛苦建立的爱情之舟被第三者无情的打破,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惩罚第三者的明确规定,因而,无过错方配偶的合法利益将无从得到保障。为了弥补之一法律缺陷,本文在第三部分着重阐述了第三者插足,,侵害他人婚姻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指出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为无过错方配偶的配偶权。不仅如此,婚姻共同体的利益也受到了第三者的无情侵害。并以此为基础提供了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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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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