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区域自治与地方法律实践——透过羌族婚姻生活的视窗
本文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法律实践 婚姻法 习惯法 出处:《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07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强调的执行国家政策法律与兼顾民族实情的精神 ,是指导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 ,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又要发挥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使之达到有机结合 ,解决在法律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在此指引下 ,《婚姻法》在羌族地区的推行经历了灵活性原则运用阶段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历史转折阶段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 )———统一性原则运用阶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 ) ,既避免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又塑造了新的婚姻生活模式。以点观面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地区的法律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是国家法与习惯法进行制度对接和文化整合的有效工具。
[Abstract]:The spirit of carrying out national policies and laws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national facts, which is emphasized in the system of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guiding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ethnic areas. It is necessary to safeguard the unity of the state legal system.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flexibility of adapting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so that they can be integrated organically. Under this guida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in Qiang nationality areas has gone through the stage of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flexibility (1950s)-the historical turning stage (20th century, 6). In 70s, the application stage of the principle of unity (1980s to the present) not only avoided unnecessary social contradictions, but also shaped a new mode of marriage and life. The system of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egal practice of ethnic areas and is an effective tool for the system docking and cultural integration between national law and customary law.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分类号】: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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