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1 16:58
【摘要】:儿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权利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是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确立的一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原则。虽然我国在1990年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国内立法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也有所规定,但是并未确定儿童最大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也存在局限性。为改善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在立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将该原则贯彻于亲子立法中是十分之必要的。本文立足于我国现状,针对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儿童利益保护的不足提出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从制度完善的层面提出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的立法构想。 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讲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缘起,,人类为什么会要求保护儿童利益。儿童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从奴隶社会中儿童作为一个附属品到资产阶级革命后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从成人中分离出来,从社会发展变迁中,看国家对于儿童特殊保护的态度如何转变。 第二部分主要讲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提出的理论基础和其基本内容。本文从生物学、社会学以及国家亲权理论等方面寻找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以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如何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体现出来的。最后列举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精神在我国相关法律当中的体现。 第三部分主要从非婚生子女问题、抚养权归属问题、探望权的主体问题、未成年人收养问题等四大方面论述了我国立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立法的空白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无据可依。反映了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的落后已不能顺应国际上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立法亟待完善。 第四部分主要讲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解决以上四大问题中值得借鉴的先进做法及立法经验。笔者立足我国国情,将国际先进立法思想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对于我国亲子立法中如何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如何能最大化保障儿童权利提出了立法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的“儿童”依照《儿童权利公约》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论文中提及的少年、未成年人概念是基于论述形式的需要和语言习惯的问题,与儿童定义相同。成年人则指18岁以上的个体。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D923.8
本文编号:2525418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D92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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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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