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视角下婚约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03-23 06:40
【摘要】:定婚作为传统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虽已被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所否定,但并未完全消失。直至今天,在结婚之前订婚并支付彩礼的做法仍然在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山区贫困地区普遍存在。近年来,彩礼的数额不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飞速地上涨,而且在婚姻自由观念日益普及和城镇化进程快速发展的影响之下,民间因彩礼返还的纠纷日益增多并在部分地区已经占据了婚姻家庭纠纷的半壁江山。目前,我国除了在《民事案由规定》中提出“婚约财产纠纷”这一案由类型并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对当事人要求返还基于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三种适用情形做出了还不是很成熟的规定之外,包括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民法典》在内的基本法律并没有规定系统的婚约制度,也没有关于婚约财产如何返还以及婚姻未成时的损失如何承担等问题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一方面因为对上述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而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非常普遍,另一方面也在公平、公正、合理、高效地解决婚约财产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基于此,本文以“多元视角下婚约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为选题,通过对不同视角下婚约财产性质的分析,发现现实中存在的婚约财产可以划分为常态的婚约财产和异态的婚约财产两种类型。其中,常态的婚约财产在本质上属于婚约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婚约赠与物,在功能上既是姻亲中礼尚往来的社交媒介,也是巩固婚姻关系的加固器,更有利于准夫妻身份关系的维护,而异态的婚约财产属于常态的婚约财产在具体的历史环境和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发生嬗变的产物,具有破坏婚姻自由、影响婚姻质量,助长攀比之风、腐化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消极作用。基于对不同类型婚约财产的本质及社会功能的认识,笔者建议针对常态的婚约财产,立法者应当在借鉴域外婚约立法的基础上,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婚约的效力、订立、履行、解除、解除后婚约财产的返还、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诉讼时效以及婚约制度与结婚制度、养老制度的衔接等方面做出系统的规定。针对异态的婚约财产,社会治理主体应当在移风易俗的过程中通过普法宣传、播放公益视频、举办节目、政策鼓励、表彰典型等方式,结合农民创业政策、精准扶贫制度、教育扶贫制度、金融扶贫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养老制度、商业养老制度、旅游开发制度等促使其向常态的婚约财产转变。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9
本文编号:2596349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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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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