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实务透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清偿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24 10:46
【摘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与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有关。《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虽有些认定和推定规则,但由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评估标准,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有些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保护举债方配偶权利和整体婚姻家庭的利益,并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规则将会导致夫妻虚假离婚,从而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有些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权利的角度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并将此确定为推定规则,这种规则导致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从而损害举债方配偶的权利。因认定和推定规则的不统一,导致司法实体部门在具体案件中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法律适用标准出现很大的混乱,陷入两难境地。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类现象有一定遏制。但该类案件的司法审判难题并未因此得到完全解决,如在实务中应怎么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应如何诠释及举证证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困境,与司法实践中持续存在的利益衡量标准相关。我们经常过早地陷入债权人的角色,并在审判过程中借用,以致脱离了夫妻共同债务自身的法理基础和法律逻辑。因此,解决方案必须从法律上界定何为夫妻共同债务、何为个人债务的角度出发,并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重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清偿规则。在法律的实质性层面,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个人债务是什么,有必要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确立为司法裁判的第一规则,将“夫妻举债合意”作为补充规则,形成清偿规则体系,以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与规则的有效整合。在程序层面,通过根据实体清偿规则的不同情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增加品格证据的适用,以此平衡保护举债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达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9
本文编号:2598213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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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1期
2 魏小军;;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11期
3 王歌雅;;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J];学术交流;2009年09期
4 王跃龙;;无偿保证所生之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J];法学;2008年10期
5 刘萍;;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立法反思[J];学术论坛;2006年06期
6 刘雁兵;;关于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审判思考[J];法律适用;2006年05期
,本文编号:259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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