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案件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9-08 15:43
对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正式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这一规定对于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顺畅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从一则案例入手,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是否适用,探寻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分析出不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并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介绍案由,该案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引发的,由于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返还房屋,属于房屋返还纠纷。 第二部分介绍案例,该案例案情是夫妻双方将共有财产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名义人未与共有人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便将房屋出售给陌生人马某某,马某某在未到现场看房的情况下便支付了合理房价,即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一个月后共有人发现了该交易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马某某返还房屋,以维护自己的共有权。 第三部分是介绍该案的焦点问题,该案主要存在两个焦点问题,一个是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是否有权独自处分,第二个焦点是该案中是否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马某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四部分是介绍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同分歧意见和各自的理由,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出现了两种意见,有人为周某某有权独自处分房屋的,有认为其无权独自处分的。对第二个焦点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侵犯了共有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且马某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周某某的处分行为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的规定,买受人马某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买受人马某某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 第五部分是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分析阐述,通过介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使,得出该案中周某某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分析阐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理论基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分析了如何认定第三人为善意,最后得出该案中马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在最后针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合理建议,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2
【中图分类】:D923.9
本文编号:2814349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2
【中图分类】: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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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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