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家事调解融合发展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3 20:24
家事纠纷是私密空间的矛盾纠纷,具有复杂的社会伦理属性,与子女、父母等无过错第三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类型多样,矛盾冲突尖锐,利益关系复杂交织。通过人工智能搭建调解平台,能够打破时空局限,解决传统调解机制中"时难定、人难约、事难调"的不足。建立人工智能平台能及时提供裁判预测,实现案件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使调解更加高效、便捷、经济,增强调解效率,提升司法公信。但人工智能的应用因法律规制缺失,存在智能化平台建设不成熟,数据信息缺乏共享以及个人隐私保护不到位等诸多不足。加强人工智能和家事调解的融合,需要完善法律规范,建立四级综合家事调解平台,依靠人工智能解决送达难题、实现裁判文书自动生成、提高案件科学管理水平等,使线上线下调解工作无缝衔接,提高家事调解综合化服务水平,实现家事调解的标准化、智能化、专业化。
【文章来源】:海峡法学. 2019,21(04)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家事纠纷的特点
(一)复杂的社会伦理属性
(二)私密空间的矛盾纠纷
(三)无过错弱势第三人的直接利害关系
(四)尖锐化的矛盾冲突
(五)多样性的案件类型
(六)素质参差不齐的各方当事人
二、适用人工智能推进家事调解的可行性分析
(一)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搭建调解平台,能够打破时空局限,在线化解矛盾纠纷
(二)人工智能大数据平台能够及时提供裁判预测
(三)人工智能平台能实现案件的动态管理
(四)调解直播平台,能够让调解工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监督
(五)人工智能使调解更加便捷、高效、经济
(六)人工智能辅助调解能减轻调解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强调解效率
(七)人工智能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人工智能在家事调解应用的现状及难点
(一)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缺失,制约人工智能的发展
(二)人工智能地域发展不平衡
(三)调解智能化发展不成熟,利用率不高
(四)智能平台建设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反复建设,耗费司法资源
(五)数据库建设滞后,数据没有实现信息共享
(六)调解人员配备不足,人工智能无法有效开展
(七)保密性问题
四、人工智能和家事调解融合发展对策
(一)完善法律规范,保障人工智能和家事调解融合机制建设依法推进
(二)借助人工智能建立四级综合家事司法调解平台覆盖体系
(三)利用人工智能,为当事人提供智能化法律咨询服务
(四)运用人工智能平台,提高案件科学管理水平,规范家事调解
(五)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线上线下调解工作无缝衔接
(六)依托人工智能,实现家事调解标准化、智能化、专业化
(七)依靠人工智能,实现裁判文书自动生成
(八)利用人工智能,解决送达难题
(九)借力人工智能,拓宽家事调解综合化服务水平(1)
(十)融入人工智能,预防家庭暴力,进行心理疏导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治理如何实现多元协商共治[J]. 王红梅. 人民论坛. 2019(13)
[2]人工智能背景下在线调解的现状与未来[J]. 吕宗澄,胡雅丽,郭轩臣.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3]议题三 “互联网+信用+大数据”推动简政放权[J]. 谢安山,王伟,李晓峰,郎云川,崔志刚. 人民论坛. 2018(03)
[4]我国家事调解制度之构建[J]. 宋艳菊,陈琴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5]契合与推进:农村家事纠纷语境下的人民调解[J]. 张庆林,李海宇. 衡水学院学报. 2016(02)
[6]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瓶颈及对策——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J]. 李喜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6)
[7]家事纠纷类型化分析[J]. 许少波. 江海学刊. 2014(03)
[8]政府网站中的信息资源共享问题探讨[J]. 杨艳丽. 无线互联科技. 2012(03)
本文编号:3017104
【文章来源】:海峡法学. 2019,21(04)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家事纠纷的特点
(一)复杂的社会伦理属性
(二)私密空间的矛盾纠纷
(三)无过错弱势第三人的直接利害关系
(四)尖锐化的矛盾冲突
(五)多样性的案件类型
(六)素质参差不齐的各方当事人
二、适用人工智能推进家事调解的可行性分析
(一)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搭建调解平台,能够打破时空局限,在线化解矛盾纠纷
(二)人工智能大数据平台能够及时提供裁判预测
(三)人工智能平台能实现案件的动态管理
(四)调解直播平台,能够让调解工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监督
(五)人工智能使调解更加便捷、高效、经济
(六)人工智能辅助调解能减轻调解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强调解效率
(七)人工智能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人工智能在家事调解应用的现状及难点
(一)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缺失,制约人工智能的发展
(二)人工智能地域发展不平衡
(三)调解智能化发展不成熟,利用率不高
(四)智能平台建设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反复建设,耗费司法资源
(五)数据库建设滞后,数据没有实现信息共享
(六)调解人员配备不足,人工智能无法有效开展
(七)保密性问题
四、人工智能和家事调解融合发展对策
(一)完善法律规范,保障人工智能和家事调解融合机制建设依法推进
(二)借助人工智能建立四级综合家事司法调解平台覆盖体系
(三)利用人工智能,为当事人提供智能化法律咨询服务
(四)运用人工智能平台,提高案件科学管理水平,规范家事调解
(五)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线上线下调解工作无缝衔接
(六)依托人工智能,实现家事调解标准化、智能化、专业化
(七)依靠人工智能,实现裁判文书自动生成
(八)利用人工智能,解决送达难题
(九)借力人工智能,拓宽家事调解综合化服务水平(1)
(十)融入人工智能,预防家庭暴力,进行心理疏导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治理如何实现多元协商共治[J]. 王红梅. 人民论坛. 2019(13)
[2]人工智能背景下在线调解的现状与未来[J]. 吕宗澄,胡雅丽,郭轩臣.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3]议题三 “互联网+信用+大数据”推动简政放权[J]. 谢安山,王伟,李晓峰,郎云川,崔志刚. 人民论坛. 2018(03)
[4]我国家事调解制度之构建[J]. 宋艳菊,陈琴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5]契合与推进:农村家事纠纷语境下的人民调解[J]. 张庆林,李海宇. 衡水学院学报. 2016(02)
[6]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瓶颈及对策——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J]. 李喜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6)
[7]家事纠纷类型化分析[J]. 许少波. 江海学刊. 2014(03)
[8]政府网站中的信息资源共享问题探讨[J]. 杨艳丽. 无线互联科技. 2012(03)
本文编号:301710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3017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