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弱势方的经济帮助问题研究——兼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审判实务跟踪
发布时间:2021-02-23 06:34
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率的上升与社会进步不无关系,但从另一个侧面也体现了我国的离婚成本过低。我国婚姻法除了对于非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约定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以及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外,几乎无其他离婚后的补偿或者扶养制度。而现有的离婚经济帮助也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过于简单、死板,使得其几乎没有适用空间。公众知晓率不高、请求适用后的支持率不高,以及支持后的帮助金额过低,都使得这个条文成为一个几乎被废弃的条文。本文拟从对该条的审判实务跟踪,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离婚后抚养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8,(05)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论离婚扶养制度[J]. 郑绿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01)
[2]浅议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J]. 王夏昕. 法制博览. 2015(06)
硕士论文
[1]论我国离婚扶养请求权[D]. 唐建宁.河南大学 2016
[2]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D]. 华妮娜.长春工业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047168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8,(05)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论离婚扶养制度[J]. 郑绿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01)
[2]浅议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J]. 王夏昕. 法制博览. 2015(06)
硕士论文
[1]论我国离婚扶养请求权[D]. 唐建宁.河南大学 2016
[2]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D]. 华妮娜.长春工业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04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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