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离婚后对弱势方的经济帮助问题研究——兼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审判实务跟踪

发布时间:2021-02-23 06:34
  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率的上升与社会进步不无关系,但从另一个侧面也体现了我国的离婚成本过低。我国婚姻法除了对于非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约定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以及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外,几乎无其他离婚后的补偿或者扶养制度。而现有的离婚经济帮助也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过于简单、死板,使得其几乎没有适用空间。公众知晓率不高、请求适用后的支持率不高,以及支持后的帮助金额过低,都使得这个条文成为一个几乎被废弃的条文。本文拟从对该条的审判实务跟踪,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离婚后抚养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8,(05)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论离婚扶养制度[J]. 郑绿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01)
[2]浅议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J]. 王夏昕.  法制博览. 2015(06)

硕士论文
[1]论我国离婚扶养请求权[D]. 唐建宁.河南大学 2016
[2]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D]. 华妮娜.长春工业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04716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304716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130d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