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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法之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6 02:21
  基于对夫妻财产制身份法属性的强调,海峡两岸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法均采属人法主义,确立了以夫妻共同属人法为基础的阶梯性冲突规则,但海峡两岸同时也承认夫妻财产制的财产法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台湾地区立法表现出尊重不动产所在地交易秩序的政策倾向,在原则上坚持同一制的框架下亦就同一制与分割制的平衡作出了巧妙安排;相对而言,祖国大陆立法更强调法律适用简明化的立法政策,秉持了绝对同一制之立场。在夫妻财产制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方面,台湾地区立法规定了专门的交易保护条款,祖国大陆立法对此未有规定,在解释论上可暂时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兜底条款进行解决。 

【文章来源】: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33(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
        1. 有限的意思自治
        2. 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范围
    (二)以客观连结点为基础的冲突规则
        1. 阶梯性冲突规则
        2.“个别准据法破总括准据法”原则
二、夫妻外部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台湾地区立法之交易保护条款
    (二)大陆地区关于夫妻外部关系法律适用的讨论
三、结语



本文编号:308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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