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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务劳动及无形财产的价值确认

发布时间:2017-04-19 13:15

  本文关键词:论家务劳动及无形财产的价值确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家务劳动是为了能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未支付报酬的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家务劳动,主要包括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及家庭安排等,同时也包括为家庭生活所付出的社会化部分的劳动,例如,夫妻一方为了支持另一方工作发展或者家庭生活所参与的社会劳动。无形财产是在家务劳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其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为了对方的事业发展学习和培训,及整个家庭的利益而负担了主要或者全部的家务劳动,消耗了自己的时间和机会成本,也因此丧失了发展机会从而帮助对方获得的资格证书等以及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和预期利益。本文所论的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予以分割的无形财产是以一方从事家务劳动为条件的,如果双方都上班均未付出家务劳动,一方取得的无形财产则归个人所有。 当一个婚姻关系缔结双方便达成了永久性共同生活的目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我们都认为婚姻是庄严而神圣的,从此夫妻双方有了共同的利益并为此利益而共同奋斗。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相信另一方的进步也是整个家庭的进步,而此进步所产生的收益以及预期收益自己也必然能得到分享。夫妻一方正是确信自己可以分享对方的进步和成就而产生的相应的收益才牺牲自己的机会成本(本文指把一定的精力和自身资源用于家务劳动和对方的发展时而放弃的自身的事业发展的机会收益)和时间成本从事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现实利益在生活和经济上来支持另一方获得资格证书。可以说在取得资格证书这一进步和成就的一系列的过程里,取得资格证书的一方亲力亲为提供了直接的劳动,但是夫妻另一方为了在生活和经济上支持其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家务劳动甚至打工挣钱维持家庭生活,,也为资格证书的取得提供了间接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同样具有价值。由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获得资格证书等应当是夫妻共同努力相互扶持的成果,对于此资格证书所产生的收益包括预期收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家务劳动也应有其独立的价值,在夫妻一方负担了家务劳动而另一方却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等相应的无形财产时,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因此而失去意思,比如夫妻一方为了对方的事业发展学习和培训,及整个家庭的利益而负担了主要或者全部的家务劳动,消耗了自己的时间和机会成本,也因此丧失了发展机会,但是对方却没有取得与其劳动相应的资格文凭等的,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此而被否定,其价值在家务劳动的过程中就已经产生并有其独立的意义。家务劳动是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不能因为其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直接体现,而不去正确的评价。一方面是因为做饭洗衣,打扫,整理等家务劳动的可取代性较高,可以让家庭节省雇请家政服务人员的开资,而这种开资也是一种家庭成本;二是由于维持家庭和睦,照看老人和孩子等家务劳动虽然取代性不高,但是它们是夫妻另一方从事职业劳动为家庭生活产生直接收益而不能缺少的辅助性劳动。这样的家务劳动同样需要时间和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率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夫妻另一方主要从事职业劳动的收入的高低。因此主要从事职业劳动的一方的职业劳动的直接经济价值吸收了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所付出的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而使得后者间接得体现在了家庭财产的总收入中。 家务劳动及无形财产的分割,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考虑何种因素,最终要放在具体的案件中去运用,而具体的案件也就是具体到一个家庭,由于每一个家庭的生活方式,以及收入水平各不相同,所以即便是同一个地区的数个家庭也不具有可比性,只能就案件中所涉及的某一个家庭来考虑。因此本文认为按照比例分配是个可以一试的方法。
【关键词】:家务劳动 无形财产 价值确认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9;D920.5
【目录】:
  • 内容摘要6-8
  • abstract8-11
  • 引言11-12
  • 一、 问题的提出12-13
  • (一) 据以研究的案件12-13
  • (二) 案件焦点问题13
  • 二、 案件焦点问题法律分析13-25
  • (一) 家务劳动及无形财产的界定与特点13-15
  • (二) 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家务劳动及无形财产的规定15-17
  • (三) 家务劳动及无形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因分析17-20
  • (四) 家务劳动及无形财产的价值确认方法20-24
  • (六) 案件焦点问题裁判之我见24-25
  • 三、 完善家务劳动及无形财产制度的构想25-27
  • (一) 按照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及无形财产的价值评估体系25-26
  • (二) 建立家务劳动及无形财产的价值确认制度26
  • (三) 家务劳动及无形财产的价值确认与审判实务26-27
  • 结语27-28
  • 参考文献28-2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廖志平;;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1期

2 李昌虹;;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缺陷和救济[J];凯里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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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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