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别居制度的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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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夫妻双方离婚的依据做出了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针对“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抽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进行阐释,何谓“分居”也没有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作出规范、明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这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便于操作的弊端,也违背了婚姻自由精神的原则。在我国社会对夫妻别居制度极度需求的大背景下,学术界产生了建立夫妻别居制度的立法呼声。 夫妻别居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条件下,解除共同生活义务的婚姻家庭制度。其符合婚姻自由的精神,符合现代法律制度对正义、自由、效率的追求。在国外,夫妻别居制度是为辅助教会法的“禁止离婚主义”而产生的替代手段,但是发展到现代别居制度,它已经抛弃了原来的不合理因素,成为一项先进的婚姻制度,并逐渐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建国初期,由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原因,我国当时缺乏建立夫妻别居制度的客观条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伦理性为重要特点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亟需随之改变。然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夫妻别居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夫妻别居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加剧了婚姻的不稳定性,离婚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在形形色色的婚姻诉讼请求的现实压力下,基层法院已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当中,初步就夫妻别居制度进行了大胆和有益的尝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将设立夫妻别居制度提上立法日程已经时机成熟,势在必行,并期待与现行《婚姻法》相衔接。 笔者在大量查阅了国外立法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以扬弃的精神研究、分析并大胆吸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得出结论:我国建立夫妻别居制度势在必行。夫妻别居制度有利于减少家庭暴力、冲动离婚等社会问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还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避免轻率离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建立夫妻别居制度是这项制度从无到有的变化,这就首先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其含义,同时要详细区分别居与离婚的关系和不同的适用情形。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别居作为婚姻发展的一个单独阶段,应该单独设为一章,与“结婚”和“离婚”章节并列。在具体内容方面,从别居的形式、理由到别居的效力,不仅参考外国的模式和立法经验,更考虑我国的国情,针对我国现实存在的情况,做出人性化的立法设计。本文从夫妻别居制度的内涵出发,深入研究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现状整理分析了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并从制度价值角度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认为我国应当并有可能建立夫妻别居制度,最后对夫妻别居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了初步设想。
【关键词】:别居 夫妻别居制度 离婚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9
【目录】:
- 中文摘要5-7
- Abstract7-11
- 序言11-12
- 一、夫妻别居制度概述12-15
- (一) 夫妻别居制度的含义界定12-13
- 1、夫妻别居制度的含义12
- 2、夫妻别居制度的性质12
- 3、夫妻别居制度的法律特征12-13
- (二) 夫妻别居制度的历史沿革13-14
- (三) 夫妻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的联系与区别14-15
- 二、国外夫妻别居制度的现状分析15-18
- (一) 别居的理由15-16
- (二) 别居的程序16
- (三) 别居的期限16-17
- (四) 别居的法律效力17-18
- 1、别居后的夫妻财产关系17
- 2、别居后的父母子女关系17-18
- 3、别居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18
- (五) 别居的终止事由18
- 三、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意义18-25
- (一) 我国关于“分居”的相关规定18-19
- (二) 夫妻别居制度的价值分析19-25
- 1、法律价值19-21
- 2、社会价值21-23
- 3、司法价值23-25
- 四、我国建立夫妻别居制度的立法构想25-28
- (一) 别居的形式26
- (二) 别居的理由26-27
- (三) 别居的效力27
- 1 人身关系上的效力27
- 2 财产关系上的效力27
- 3 父母子女关系上的效力27
- (四) 别居的终止事由27-28
- 结语28-29
- 参考文献29-31
- 致谢3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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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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