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7-05-04 02:10
本文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是时代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它是一个崭新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文是对该制度的一些探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其理论基础。从法学角度看,婚姻是一种有着高度伦理性的社会关系。同时,婚姻又是一种契约。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就产生了婚姻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拥有配偶权。当一方的过错行为严重侵犯另一方的配偶权时,受损害方基于一定的条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社会学角度看,该制度发挥对不同个体的激励功能,使遭受挫折的无过错配偶得以补偿和救济,使过错配偶遭受必要挫折,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经济学角度看,有过错配偶基于理性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选择实施过错行为,他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配偶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二)、因过错行为使无过错方遭受损害;(三)、由配偶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四)、离婚损害赔偿由无过错方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下列问题:1、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配偶,义务主体只能是过错配偶;2、捉奸取得的证据可以采用,但必须有一定的限制;3、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重点在于精神损害赔偿;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在特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离婚 损害 过错 赔偿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3.9
【目录】:
- 引言9-10
- 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10-21
- (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学分析10-17
-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社会学分析17-19
- (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经济学分析19-21
-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21-32
- (一) 配偶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21-25
- (二) 因过错行为而使无过错方遭受损害25-27
- (三) 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27-28
- (四)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由无过错方提起28-32
- 三、 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32-45
- (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32-34
-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问题34-37
- (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37-41
- (四) 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效问题41-45
- 注释45-48
- 参考文献48-51
- 后记51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杜叶飞;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2 陈文静;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本文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4419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34419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