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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以证明人身份签字借款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11-03 10:17
  <正>【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案号一审:(2018)苏0923民初587号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6)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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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审理】
【评析】



本文编号:347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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