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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法》中保密义务规定的评析

发布时间:2022-01-10 01:39
  《收养法》规定了收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基于收养人、送养人要求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并未涉及收养保密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现与适用。未经要求下的其他人保密义务是否依法产生,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是否负有保密义务,收养人和送养人隐私权与被收养人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进行处理与解决。 

【文章来源】: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28(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第三人保密义务产生条件问题
二、保密义务适用主体范围问题
三、收养关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隐私利益的产生和本质来理解中国隐私权制度的特殊性[J]. 吴伟光.  当代法学. 2017(04)
[2]亲属法视野下的人格权冲突——以隐私权为视角[J]. 陈汉.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4(01)
[3]试析收养中的保密问题[J]. 石玉.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12)



本文编号:357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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