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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与女性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7-05-12 20:00

  本文关键词:论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与女性权益保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经济方面,女性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离婚时对房产进行分割时,无论是双方在民政局协商离婚,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女性的财产权都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这是由我国传统的男婚女嫁模式,“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家庭财产的管理模式直接影响的。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分配是分男不分女,在商品房未普及之前,城市许多厂矿和企事业单位分房中,也基本沿袭以男职工为主的习俗。在商品房普及的现在,男方有房往往是结婚必备条件之一。由于女性多从事家务,管理日常生活开支,男性多从事经营管理,所以女性大多无法知晓夫妻共同财产及所负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甚至共同财产被男方侵吞、转移也不知情,在离婚时,女方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所负的债权、债务难以举证。而男方大多对夫妻共同财产及所负的债权、债务的情况十分清楚,容易出现男方隐匿财产,虚报债务,在离婚时,特别是协议离婚时存在欺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项规定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等因素而加以规定的,其目的是为婚姻关系中经济能力较差、财产较少一方的提供法律保护。但该项规定因与修改后的《婚姻法》不相符合,故已被后来的司法解释所取代。笔者认为完全取消财产转化制度,难以真正实现对结婚多年的女性的财产利益实质上公平合理的保护。女性在家庭中对后代繁衍和家务劳动贡献的价值对家庭来说,丝毫不少于男性的个人房产。如果过分强调家庭中形式上的等价交换,只是在表面上维护和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实质上是在维护事实上的不公平。 我国《婚姻法》对于处于弱势的女方权益的保护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实女性在家庭中对后代繁衍和家务劳动贡献的价值对家庭来说,丝毫不少于男性的个人房产。但对于正确的评估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所做贡献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这使法院对在判决离婚时女方应获得补偿数额方面,缺乏客观公正的衡量标准,只能通过自由裁量进行判决,这样很容易导致在对单位福利房、婚前购房等特殊房产进行认定和分割时,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利的保护。特别是对以贷款方式所购房产的分配,因为还没有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并且在201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所涉及,需要重点分析和研究。建议完善夫妻财产制度,设立财产登记制度和房产特别制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家事劳动贡献价值,并做好评估。本文将根据我国国情结合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从外国法律中吸取经验,为在离婚案件的房产分割中能更好的维护女性权益,提出自己的法律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住所 婚前房产 家事劳动价值 女方权益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4-7
  • 引言7-8
  • 一、离婚房产分割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影响8-12
  • (一) 离婚房产分割对女性权益保护不充分的社会和制度因素8-10
  • 1、传统的男婚女嫁模式8
  • 2、家庭中的夫妻角色8-9
  • 3、家庭财产的管理模式9-10
  • (二) 房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占重要地位10-12
  • 二、司法实践中对特殊房产分割时对女性权益维护的不足之处及可采取的维护措施12-18
  • (一) 单位福利房的分割12-15
  • 1、公房承租权的改变及存在的问题13
  • 2、因单位福利分房的政策性引发的问题13-15
  • (二) 婚前购置房的分割15-18
  • 1、结婚前一方已付清房款的房产15-16
  • 2、一方结婚前以贷款方式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产16-18
  • 三、完善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女性合法权益18-24
  • (一)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房产认定及分割条款的分析和探讨18-21
  • (二) 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21-24
  • 1、设立财产登记制度21-22
  • 2、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体现家事劳动贡献价值并做好评估22-23
  • 3、制定房产特别制度23-24
  • 结论24-25
  • 参考文献25-27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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